法官简介:张瑞丽,大学本科,曾任巩义市法院刑庭副庭长,现在是民二庭副庭长,在巩义法院是一名业务骨干,多次获得办案能手称号。早在九二年就曾荣获郑州市法院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第一名,应该说是一位德才兼备的女法官。
案情介绍:李兵是一名个体户,他生产的家用节能器很受市场欢迎。一天,外地的业务员赵亚辉订购了李兵价值7万元的货物,付现款3万元,还欠4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后来赵亚辉却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李兵多次找他催要,赵亚辉总是推三阻四不予偿还。气愤之下,李兵遂叫上好友李阳携带匕首、绳子等工具到赵亚辉家索要欠款,但赵亚辉当时不在家。两人就将赵亚辉妻子的手脚捆绑起来,并用胶带封住她的嘴,又将赵亚辉三岁的儿子抱走了,临走告诉赵的妻子说,赵亚辉必须在三天之内还款,还了货款后,再领走儿子。三天后,赵亚辉将所欠的货款归还,同时领走了儿子。
问题:李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定为什么罪?
评析:李兵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虽然本案从形式上看,李兵是采取了暴力手段劫持人质,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特征。但是,主观方面李兵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扣押人质以求达到其他非法目的,他扣押劫持人质的目的只是为了索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所以李兵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
同时,这个案例也告诫大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 ,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切莫一时冲动,有理变成无理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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