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宁波象山丹西街道瀛洲小区附近,发生一起暴力袭警事件。被袭警察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并被夺枪的情况下,开枪打伤闹事人员。5日下午,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案件经过后,认为民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情况下,使用催泪喷雾器自卫、鸣枪警告都符合法律规定。(据媒体报道)
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依法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依法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对侵害人给予反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本事件中,宁波市象山县的警察正是在受到围攻、被骂被打时使用催泪喷雾器自卫无效的情况下向歹徒开的枪。因此,以警械和武器击伤暴徒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限度适当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人民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但是这种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这正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四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这说明,国家对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是非常重视、非常严格的。也说明,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不是非要将违法犯罪者一下置于死地,而是首先给予制止。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本事件中,宁波市象山县的警察应当说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事的,当他们多次口头警告和使用催泪喷雾器自卫、以及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将企图抢枪的暴徒击伤,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