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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一治安协管员以身试法

  发布时间:2003-12-09 09:11:04


    在侦破一起抢劫犯罪案件过程中,为迫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招供,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某派出所治安协管员王某和他人将张某吊在两个椅子的靠背中间。此举不但无助于案件的侦破,王某12月8日被法院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2年4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徐某根据耳目举报,认为被害人张某是其以前办理的盗窃一案的在逃犯“老豁”,遂带领被告人王某和协管员张某开车到郑州市银基商贸城附近,将正在拾废品的被害人张某带上车拉回派出所。三人将张某带到徐的办公室内进行讯问。

    经徐等人讯问多时,张否认其曾伙同他人盗窃过啤酒箱。后徐离开办公室,王、张受徐指使,用毛巾包住张的手腕,给其戴上手铐,让张抱膝坐在地上,用一根钢管从张臂弯上方和腿弯下方穿过,将张悬挂在两把椅子的靠背中间,逼张供认其参与曾盗窃。张在不堪折磨的情况下,被迫承认了曾参与盗窃16个啤酒箱。随后,被告人王、张跟随徐将张某报刑事拘留和逮捕,造成2002年4月10日张被错误逮捕的事实。2003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对当事人使用体罚的方法进行刑讯逼供,逼取当事人的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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