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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社会关注三大焦点

发布时间:2009-12-28 12:02:55


    12月22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记者发现,常委会委员关注较多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社保基金监管等问题,也正是网友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70501件意见,而其中中国人大网收到的意见是68208条,占意见总数的96.7%。

    焦点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54岁的易承芳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人,明年2月她年满55岁,正好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11年的易承芳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转出个人账户部分”,国家统筹部分转移不出来。

    易承芳的遭遇,也是无数到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遭遇。草案二审稿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条款,征集到意见、建议1599条。不少网友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在关系转移的同时,个人账户中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中部分资金直接转移。

    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分组审议时,马福海委员建议,将“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也可以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建议增加规定,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工作、户籍变动等原因发生跨统筹地区移转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移转。

    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就在草案三审期间,国务院传出好消息: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焦点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要向公务员看齐?

    根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这一条,网友们反响强烈,提出了2125条意见,大多意见反对“公务员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一些网友认为“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另作安排,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了”。

    草案三审稿仍然这样规定,对此,委员们有不同意见。

    “如果公务员搞特殊,把科研人员、教师排到第二、第三位,怎么解放他们的生产力?”分组审议时,温孚江委员认为,目前可采取“统一带有区别”的办法来考虑问题,以后条件成熟再作修订,但总的方向应该是趋向更加平等。

    陈佳贵委员认为,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大部分在学校)应该放在一起来考虑。现在国家考公务员考试已经很“热”,如果草案单独照顾公务员,会加剧社会矛盾,“建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改革同步协调进行”。

    陈佳贵、温孚江、达列力汗·马米汗等委员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十条修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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