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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民一庭贯彻落实省高院 《关于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意见》 部署2010年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12-28 10:31:19


    为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落在实处,12月28日民一庭在组织全庭干警对省高院《关于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意见》(下称《意见》)认真学习和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践,研究制订了《民一庭加强2010年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全庭同志,就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扩大调解效果提出了八项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是深化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把调解工作放在最优先的位置,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全程调解,把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改进方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邀请、动员和吸收人大、政协、妇联、社区和街道办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建立上下级法院调解联动机制,对重点案件做到全员参与,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审判员多层次进行调解,努力形成调解合力,增强调解效果。

    三是突出重点。着重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大、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群体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

    四是依法调解。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尽到应有的审查职责,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使当事人让利在明处,做到心甘情愿。

    五是调判结合。在强调调解优先的前提下,做到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案而宜,不能以拖压调,对于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

    六是强化诉讼风险提示。在做判前释法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时,多动脑筋,注意措辞,力争做到既使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又不违反保守案件审判秘密的原则,使诉讼风险提示成为提高调解成功率的有力手段。

    七是完善制度。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和庭长负责制相结合,由审判长对调解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进行审查,由庭长对调解扣除审限进行审批,案件原则上只能扣除一次审限,扣除时间不能超过法定审限。

八是加强经验总结。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经验总结交流会,通报每个审判员调解工作完成情况,并由每个合议庭提供2个典型调解案例,相互学习,及时推广。

    责编: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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