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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该谁承担?拍卖成交确认书说了算

  发布时间:2009-12-28 09:14:51


    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明明写着土地出让金的承担方,可是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承担方却认为拍卖行为无效而委托拍卖行认为出让金的支付与其无关。究竟这笔土地出让金该由谁出?12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变更郑州市金水区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出让金由被告郑州通得有限公司承担。

    2005年4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做出《关于郑州市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批复》,同意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五处资产进行出售。2006年11月10日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州拍卖总行出具《委托书》,委托该行对其公司下属的一粮店进行竞价拍卖。该行于2007年11月30日在《河南商报》刊登了拍卖广告。依据相关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时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2007年12月6日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就土地出让金一事向郑州拍卖总行出具了《关于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一、土地出让金由我方(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过户费用及税金由买受方承担;二、出让方出让房产现已出租,租期截止日为2010年6月30日,买受访必须遵守出让方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三、以上内容应附在成交确认书里。原来,即将拍卖的房产早在2007年7月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出租给了某公司,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007年12月6日郑州拍卖行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实际拍卖。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通过竞拍,以15000000元成交价获得了该标的物。竞拍成功的当日,置业公司就与拍卖总行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紧接着12月24日,拍卖总行就将房屋拍卖款1448400元转入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08年12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改制资产办理过户问题的通知》内容是“市政府同意该粮油公司被拍房产在依法过户给置业公司时,需由粮油公司缴纳的契税和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土地出让金上缴市政府后再拨付给郑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职工安置,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使用。”

    2008年12月23日,置业公司准备办理被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变更该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时,遇到了土地出让金问题,按《成交确认书》上的规定,这土地出让金理应由粮油公司支付的,于是,置业公司就找到了粮油公司,而粮油公司却推托说应有拍卖行承担,协商未果,导致置业公司迟迟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在2009年2月粮油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名称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确定拍卖人与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拍卖前,委托人粮油公司(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并通知了被告郑州拍卖总行拍卖总行拍卖标的物的土地出让金由其承担,因此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粮油公司(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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