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闫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常任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授予河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法律文书写作能手。
【案情】
张强买了一辆出租车,挂靠在一家名叫“东方”的出租车公司名下,每月给公司缴纳600元的管理费,同时,根据规定张强还在某保险公司给车辆投了交强险。为进行经营活动,张强还专门雇了一名叫李东的司机给他跑营运,每天付给李东50元钱的报酬。
一天晚上9点多,已经开了一天车的司机李东觉得有些累,就打算收车回家。就在他驾车行驶到一条马路的拐角处时,忽然发现正有行人从这里通过,他赶紧来了个急刹车,可还是把那名行人给撞倒在地上。原本已经倦意很浓的李东,霎时间被眼前的景象给吓蒙了,怔怔的坐在驾驶室里不知如何是好。一位路径此处的好心人见状急忙拨打了110和120,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这名伤者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名叫王辉。由于抢救及时,王辉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全身多处骨折,住了3个多月的医院,花去2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司机李东疲劳驾驶所导致的,李东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辉没有责任。王辉出院后,觉得自己非常无辜,便打算去找李东要求他赔偿自己所有的损失。可谁知,就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李东自知无力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已经悄悄的离开本市、找不着了。没办法,王辉只好又去找车主张强,要求他来承担自己的损失,可是张强却非常不高兴的说:我的车也被被撞坏了,我还不知道找谁赔呢!又不是我撞的你,你还得去找李东!王辉觉得非常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王辉受伤的赔偿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多选)
【选择答案】
1、司机李东;2、车主张强;3、东方出租车公司;4、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
1、2、3、4
【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王辉因肇事司机的过错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理应得到赔偿。但肇事司机李东是受雇于实际车主张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即车辆的实际车主张强理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列张强为被告。第九条还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因为司机李东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司机李东应与车主张强一起对王辉承担连带责任,李东也应被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本案中车主张强为其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向王辉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也应被列为被告,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张强和李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在理论界仍有争论,审判实务中,这方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目前,在郑州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有管理费的,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单位就应承担补充责任。这里所说的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即被执行穷尽前,享有抗辩权。让收取管理费的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明显加大了被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因此,东方出租车公司也应被列为被告并承担本案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