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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09-12-22 11:11:47


法官简介

    闫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常任审判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被授予河南省优秀法官荣誉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被评为调解能手、法律文书写作能手。

【案情】

    王勇大学毕业后就很顺利的到一家外资企业上班了。由于他工作出色,职位频频升迁,工资也随着职位的变化翻了几翻。去年12月,他用多年的积蓄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专门到保险公司给心爱的汽车投了20万元的“全险”,并附加购买了“机动车盗抢险”。今年元旦那天,王勇高高兴兴地开着他的新车和女朋友一起去一家大型商场选购结婚用品,他把车存在商场设置的停车场内,并交了5元钱的停车费。两个小时后,王勇和他的女朋友带着购买的大包小包的物品到停车场取车准备回家,可王勇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帕萨特”了!这可把王勇给急坏了,他赶紧向商场反映情况,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就这样,王勇的新车开了不到一个月就丢了,案子也一直也没有一点线索。王勇觉得,自己的车是在商场的停车场里丢的,自己还交的有看车费,商场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他便找商场讨要说法。可是,商场却表示说:王勇的车是有保险的,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王勇只好又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王勇的车是在商场丢的,是商场没有尽到看护责任,王勇应该让商场赔偿他的损失。商场和保险公司的态度,让王勇觉得非常无奈,只好一纸诉状,把商场和保险公司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双方共同承担自己汽车丢失的赔偿责任。

    【问题】王勇的汽车丢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选择答案】1、商场;2、保险公司;3、商场或保险公司;4商场和保险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3、商场或保险公司

分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基于商场有偿看管王勇的汽车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由于商场未尽到妥善看管王勇汽车的义务,导致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另一个是基于王勇投保盗抢险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有向王勇支付保险金的债务。王勇如果单独起诉商场或保险公司,均能胜诉。但在本案中,王勇选择了同时起诉商场和保险公司,这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之间没有共同的发生原因,完全是因不同的原因和约定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两个被告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二者之一履行债务就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原告王勇的权益就得到了保护。但由于他们相互推诿,原告王勇同时向他们主张权利,这样就发生了因诉讼标的为同一内容、同一种类的请求权竞合,形成了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而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适用连带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首先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更加全面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在本案的两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商场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不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王勇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应判决商场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商场或保险公司未足额赔付王勇的损失,商场或保险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王勇所负的债务就不应消灭,只有债权人王勇得到足额赔偿后本案债务才归于消灭。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车辆被盗的最终责任人应为盗车人,商场或保险公司承担了本案赔偿责任,在公安机关破案后可向盗车人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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