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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雪又寻亲无果 一男孩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2-22 09:22:42


    今年19岁的谢某来到郑州投靠亲戚,谁知亲戚已搬往他处,天降大雪他又身无分文,为了裹腹谢某被别人引诱盗窃电动车。12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今年11月15号,家住息县的谢某坐车来到郑州找亲戚,刚下车钱包被人偷走,谢某从车站步行到北环附近亲戚的住处,房东说他亲戚前几天已经搬走了。当时郑州刚下完大雪,无处可去的谢某白天乞讨点儿饭菜,晚上便躲在北环立交桥下避寒。谢某在立交桥下认识了王某,王某也是流浪人员。王某跟谢某在北环立交桥下呆了三天。这时一个自称“小三” (另案处理)的人走过来跟他俩攀谈,“小三”说你们又冷又饿的,不如跟我干活。谢某、王某便跟着“小三”去偷东西。

    2009年11月18日中午,谢某、王某在“小三”的指使下,来到郑州市惠济区兴南街某工业园内盗窃郭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500元。谢某、王某刚推着电动车没走多远,便被郭某发现。两人被附近的行人抓住。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494元。

    法院认为,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二人判处刑罚时同时考虑以下情节:二人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赃物已被提取并发还郭某、认罪态度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编: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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