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肖亮在学校推荐的实习岗位上意外摔伤,巨额的医疗费究竟该由谁来买单?12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肖亮系河南修武县人,于2005年9月考入郑州某职业学院,学制三年。2007年11月,由学校安排,肖亮和其他一些同学一起到浙江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实习。2008年3月1日上午,公司内一个车间厕所天花板上方的水箱漏水。肖亮所在的维修班接到任务后,肖亮听从实习老师的安排,上去关漏水阀门,不慎摔了下来……在场的人都被这突如其来的状况吓傻了,大家急忙拨打急救电话,肖亮被护送到离公司最近的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一天以后,肖亮又被转到临海市医疗条件最好的台州医院,在此住院治疗了14天,并进行了骨折内固定手术。3月14日,办理了出院手续,肖亮回到公司宿舍继续进行康复治疗。4月10日,肖亮做了拆除内固定手术。原告委托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在肖亮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前后共垫付医疗费用等各项开支36578.11元,并且,在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和其他补助11551.1元。后,原、被告双方因其他费用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肖亮诉至法院。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二七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肖亮、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和浙江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郑州某职业学院自愿赔偿原告肖亮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247元,并当场支付完毕;被告浙江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2988.61元。扣除该公司已支付的47235.61元,和该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之前支付55753元,余款10000元将于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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