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尚某因一元车资与公交车司机李某发生争执,一拳将李某打成轻伤。12月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案发前,尚某是福建省某寺僧人,2009年6月26日中午一点多,尚某游览过黄河大观后,在门口乘坐16路公交车返回市区,上车后,尚某投了两元钱,司机李某说,从黄河大观坐车是四块钱。尚某又投了一块钱,李某说,不够,还差一块。尚某这时火了!咋不够?你哪知眼睛看见的?一拳将李某的左眼、面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外伤后左眼眶内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车上乘客拨打了110报警,办案人员在调查后将尚某带走。
法院认为,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量刑时本院还将考虑尚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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