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男子花24万买了一套预售的116.6平方米商品房,可交付期限过了232天该男子也未见到房产商当初宣传的房子,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法院追讨违约金。11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商支付该男子逾期151天的违约金10901.99元。
家住巩义市文新巷的38岁男子张某去年4月初看到了巩义市某房产商预售在巩义东区开发的楼盘的宣传广告,2000元左右每平方米、基础设施齐备、高端人群聚集、环境优雅等宣传标语让张某有些心动,准备在那里购置一套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去年4月11日张某相中了该房产商开发的6号楼1单元802号房(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064元,总价款240662元),并于去年4月15日首付了100662元房款,余款14万元于去年4月22日前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去年7月7日张某与该房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于去年9月30日之前交付张某使用。
去年12月29日张某所购房所在的6号楼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商于今年2月24日在省会某知名报纸上刊登公告:位于巩义市东区某花园5—13号楼08年12月已竣工,望购房户于09年2月底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张某过去看了后,发现该花园不仅绿化效果没完成,连路面都没修好,所购房楼前甚至还有大坑,看着与宣传的效果差那么远,张某未去办理交房手续。其后双方因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今年5月12日张某将该房产商诉至巩义法院,以合同规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为由,请求判令该房产商支付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的违约金16100.6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房屋交付原告验收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付。
庭审中,被告该房产商辩称,依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出卖人可据实延期,在施工期间,因汶川地震大量四川籍民工思乡心切影响了施工(不可抗力)、政府提出创建(政府行为)、原告张某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等原因造成房屋没有交付,非被告违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就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原因被告只进行口头辩称,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房款,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告商品房。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延期交房符合合同中约定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告房屋,属违约行为,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09年2月24日被告已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被告公告的事实原告不持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通知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违约金应从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公告规定的交付截止日2009年2月28日止(151天),为10901.99元。原告在得知被告公告通知交房后,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其要求被告交付200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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