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今年三十岁,山东聊城人。为了给狱友弄路费,他偷走老板价值四千多元的金项链。11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此案。
2008年11月份,曾因盗窃罪被判五年刑的苏某被刑满释放。出狱后,苏某在一家服装店找了一份工作,由于他勤快、能干,深的老板徐某的信任。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曾经的狱友小林(另案处理)找到苏某,说他想去南方打工,但是没有路费。让苏某想想办法,弄两千块钱。苏某手里没钱,对哥们很“仗义”的他,便动了歪心思。
中午吃饭的时候,趁老板不注意,将其皮包内的金项链(重17.342克,价值4214元)偷走。将项链变卖后,苏某跟小林逃到了厦门。徐某发现项链不见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后,将苏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09年4月24日,苏某被福建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苏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苏某盗窃数额较大,对其所犯盗窃罪应在该幅度内量刑。同时,苏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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