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的过程中,一根钢管突然坠落,将正在进行拆房的工人从三楼蔡斌挑落至一楼,造成六级伤残。11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蔡宏赞支付原告蔡斌108268.16元,被告贾彦波支付27067.04元。
蔡斌和蔡宏赞是老乡,都来自新郑市。蔡宏赞自己组织了一个工程队,主要是靠给人建房、拆房收取劳动报酬。蔡斌就在蔡宏赞的这个队里打工。2008年12月5日上午,贾彦波让蔡宏赞的工程队帮忙拆房子,在拆房的过程中,突然一个钢管坠落,钢管上的钢丝正好挂住了正在二楼施工的蔡斌的衣服,蔡斌躲闪不及,紧接着被钢管挑落至一楼。见有人从楼上掉下来,在场的工友就急忙拨通了120,蔡斌被随后赶来的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右胫骨和右趾骨骨折;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400余元,均由蔡宏赞支付。
由于市区的住院费比较高,于是蔡宏赞就劝说蔡斌回家治疗。2008年12月12日,蔡斌转到老家一个小卫生所里接受保守治疗,在这里治疗了13天,卫生所的医生告诉蔡斌,其伤势比较严重,得做手术才行。不得已,蔡斌又于2008年12月25日转至郑州的一家医院接受手术,并于2009年1月15日出院。
至此,蔡斌一共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药费共计29000多元,且住院期间一直是由蔡斌的妻子及儿子护理。同时,蔡斌需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费需要9000余元。关于赔偿的问题,双方协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蔡斌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蔡宏赞和贾彦波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法受到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蔡宏赞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贾彦波明明知道被告蔡宏赞没有建筑资质仍将房屋建筑发包给蔡宏赞,故贾彦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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