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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透支的名义 诈骗他人三万多获刑

  发布时间:2009-12-02 09:26:52


    今年26岁的聂某使用虚假身份化名文利,以能办理信用卡透支取现为名,诈骗他人三万六千多元。11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聂某是封丘人,2009年3月份,他在惠济区老鸦陈村以未经注册的河南某金融公司之名,以能够为客户违规办理小额贷款、银行透支卡、银行刷卡POS机为名,四处派发小传单,收到传单的任某、袁某等人找到聂某,想办理信用卡透支和贷款。聂某以先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得任某等人现金36690元后消失,任某等人发现受骗后,立即拨打110报案。

    法院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聂某所犯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在量刑时考虑聂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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