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岁的高龄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相同路线的公交车在大街上进行飙车比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高龄孕妇受伤并流产。
那么,失去胎儿的孕妇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2003年12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秦女士享有生命健康权,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由于过错侵害了原告秦女士的生命健康权,致使秦女士受伤流产、失去胎儿,造成了秦女士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不仅应当赔偿秦女士的经济损失,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据悉,因人身造成损害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现年32岁的原告秦女士系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2002年9月4日,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和妊娠实验,诊断为怀孕两个月。同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秦女士同丈夫一起从棉纺路站乘坐76路公交汽车回家,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 两辆车这时开始进行飙车比赛。当两辆76路行至西流湖站时,秦女士乘坐的76路因车速太快,一头撞上了前面的那辆76路车,秦女士从坐在该车第一排座位上重重地摔倒在车门前,在被人扶到座位上,秦女士发现小腹疼痛难忍,被人送到郑州市中心医院做常规尿检,因秦女士下身流血不止,又被送往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经医院诊断为流产症状,虽经住院治疗,但秦女士还是流产了,没能保住胎儿。秦女士认为,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两车相撞,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且导致原告腹中胎儿流产,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秦女士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但却被该公司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女士便于日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193.23元,其中精神赔偿费30000元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秦女士是否怀孕并流产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早孕流产。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秦女士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客运承运合同关系,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理应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要求的误工费80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过高部分,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费,是对原告受伤流产后,失去胎儿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的慰藉和金钱上的补偿,并无不当,但其数额应以10000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119条及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 日内,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800.43元、 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10000元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据笔者了解,近年来,乘客因身体受到伤害状告公交公司的案件经常可见,没有任何预示的急刹车、行进中突然开启车门最易给乘客带来伤害。因此,希望公交司机都能切实为乘客着想,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而乘客也应该注意安全,防止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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