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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安凌晨翻到住户家 监守自盗被判半年刑

  发布时间:2009-11-26 15:54:50


    17岁的邢某利用在小区当保安的机会,凌晨翻到住户家中,将房内物品洗劫一空。11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春,邢某应聘到惠济区某新建的小区当保安。邢某在经过观察后发现,该小区的住户王先生基本上是一个多月才回来一次。邢某便动了偷东西的心思。2009年6月至7月间,邢某先后多次在凌晨2点至3点间,进入该小区王先生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BKE电脑显示器、松下VCD、BenQ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好记星学习机、诺基亚手机、斯达康小灵通各一部,钟表、诺基亚充电器、QDI主板、风扇、WD硬盘、金泰克内存、台电光驱、机箱、赛扬CPU、电脑用桥接、调制解调器各一个,光电键盘鼠标一套,玛瑙首饰一套(五件),康佳视频线一根,插座一个,电源线四根,手机耳机四个,手机数据线三根,以上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价值311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2009年8月5日,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8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邢某所犯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邢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2、邢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部分赃物已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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