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就餐时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失主将饭店告上法庭。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饭店赔偿顾客赵某损失4000元。
2009年8月7日,赵某在新密市某饭店与朋友用餐时,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挂在自己旁边的椅子上。二人准备起身付账时,赵某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便赶紧寻找。经调看饭店监控录像显示,赵某装电脑的包被两名不明身份男子取走,饭店和赵某当即报警。在经新密警方多方查找之后未抓到窃贼,也未找到丢失的电脑。因为和饭店就赔偿一事不能协商一致,2009年 10 月13日,赵某将饭店起诉至新密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赵某到饭店就餐,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餐厅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虽然饭店内张贴了警示标语,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致使赵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赵某对自己携带的财务照顾不周也有责任。赵某主张8000元赔偿要求,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应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