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原料供应商尹浩40000元的货款,在其强烈要求下,作为负责业务接洽的公司职员李大春,曾以个人的名义写下欠条,货款到期,债主状告李大春要求还款。11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尹浩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大春系郑州一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主要生产内、外墙乳胶漆,仿瓷,防水涂料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而原告尹浩则是李大春所在的公司乳胶漆的原料供应商。2008年8月9日,涂料公司已经欠下尹浩40000元的乳胶漆原料款。在尹浩的强烈要求下,前来进行原料接洽的李大春以自己的名义向尹浩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乳胶漆原料款40000元。随后,公司曾于8月28日偿还了17585元,9月4日偿还1095元,9月24日偿还了170元,这些还款,也都先后在欠条上标示出来。至此,公司还欠尹浩21150元的货款未偿还。
尹浩曾多次催促李大春,要求还清欠款。李大春认为,这笔货款虽然是以我个人的名义写的借条,但是是公司欠的货款,怎么能有我偿还呢。随拒绝尹浩的偿还要求。无奈之下,尹浩一纸诉状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大春支付原告欠款21150元及利息1580元,共计人民币22730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显示原告供货的内容为乳胶漆,与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关。被告又系该公司的员工,其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本案中的实际欠款人应为该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大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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