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匆匆忙忙间撞倒了站在医院监护室外的七旬老太,不料竟然导致老太腿骨骨折。11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判处被告郑州某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0123元。
现年24岁的郭霞是郑州某医院保健部的聘用护士。2008年9月4日下午,七旬老太曹秀花应一个叫张萍的人的要求,陪其一起来到郭霞所在的医院看病。曹秀花二人来到该院保健部门诊胎心监护室后,医生让曹老太太在监护室外等着,于是,曹老太太就来到门外站着。
正在这时,护士郭霞打开监护室的门匆匆忙忙地走了出来,原来是为了找另外一名护士交代工作。走得太急,没有看到监护室外站着的曹老太太,一下子撞了上去,郭霞急忙伸手去扶,曹老太太还是摔倒在地。郭霞见状赶忙蹲下搀扶老人,并询问情况。曹老太太试着想站起来,只觉得自己的右腿渐渐地剧烈疼痛起来。郭霞就叫来了另外两名医院护士,帮忙将曹老太太扶进医院的放射科。经放射科拍片确诊为“右腿股骨颈骨折”(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后郭霞和护士长及另两名护士一起将曹老太太送至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经手术植入假关节,在骨科医院住院24天。住院期间,郭霞为曹老太太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就没有再出现过。原告曹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护士郭霞所在的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本案中,郭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工程中将原告撞倒并到原告受伤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在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作出应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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