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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管辖亟待统一

  发布时间:2009-11-24 09:02:2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来受理。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民、刑交叉等问题看,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民事和刑事案件分别受理问题,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则,只有少数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管辖一审案件;而刑事诉讼领域仍然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这就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2)由于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均存在侵权认定问题,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查的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可能产生结果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基层法院的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而上级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困难。

    (3)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分开也存在相应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民事案件不但要审理合法性,而且包括合理性审查。

    针对以上问题,郑州中院提出以下建议:

    1、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管辖,统一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根据现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理。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审判要求的高度专业性,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基层法院可以审判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但知识产权案件的这种特殊性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级别管辖上加以区别对待,而是依然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范,即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民、刑案件审理结果的不一致已给司法审判的统一造成了影响。

    2、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客观要求“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即以综合性法律规范、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为其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它与传统民商事法律有着显著的差别。知识产权制度本为规范知识财产权利的私法,但在立法中多设有行政授权、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等公法规范,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特点十分突出。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一体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具有内在联系、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一个分散、支零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中很难正确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力量。因此将目前知识产权分散审理的局面改为审判职能的适当集中,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在民事、刑事、行政分开审判的结果会给法律实施和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本可以由一个庭审理的案件可能要转两个庭甚至三个庭,甚至不同级的法院才能审完。既占用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又花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有着共同的“侵权”认定问题,如果民事与刑事的侵权认定分属不同的业务庭处理,一旦出现不协调,其结果是骑虎难下,审判效率降低的同时,也减弱了法院的公信力。

    3、由于上述两种方式涉及法院机构的设置问题,在暂时不能实行的情况下,在目前体制下,可以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互派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互通信息,便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执法尺度的统一。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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