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常城,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1996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刑一庭助理审判员,已主审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发表论文多篇,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案情】
一天晚上8点多,刘亮到一家游泳馆去玩。他游完泳后到更衣室换衣服。他刚进入室内,就发现在一张茶几上放着一个精致的、并且鼓鼓囊囊的蓝色文件包。刘亮猜想:那包里一定有不少钱物。他装作漫不经心的样子仔细环视室内,发现屋子里几个游过泳的人都正在躺椅上闭目养神呢。于是,他悄悄地把蓝色文件包装入了自己的背包里。就在他换好衣服、正准备离开更衣室的时候,只见一名男子满头大汗、急匆匆的闯进更衣室,急切的连声喊到:“我姓万,哪位先生看到我放在茶几上的蓝色文件包了?假如还给我,一定重谢!”。听万先生这么一喊,刘亮越发的相信那包里肯定有值钱的东西。于是他竭力稳住自己有点慌乱的心跳,对万先生说:“抱歉,我刚进来,没看见你的包。”更衣室里的其他人也都表示说没看到有什么文件包。万某只好非常失望地走了。刘亮回家后打开那个蓝色文件包一看,呵,里面的东西还真不少:除了有4800元现金外,还有4张价值2万多元的商场提货单。刘亮看看已经是晚上10点多了,商场肯定已经关门了,便打算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到商场把那些货物提出来。可谁知,第二天早上,当他赶到商场正准备提出第一件商品、一件名牌皮衣的时候,两名商场保安已经来到了他的身旁,随即,他被扭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
【问题】
1、刘亮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如构成,您认为是什么罪?为什么?
(1、不构成犯罪,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追究刘亮的民事责任;2、构成盗窃罪;3、构成诈骗罪;4、构成侵占罪)
【评析】
1、刘亮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刘亮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要求其返还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构成犯罪。
2、刘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一般而言,侵占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物品而构成的侵占罪与盗窃罪很好区分。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但对侵占他人的遗忘物而构成的侵占罪与盗窃罪有时很难区分,例如本案的情况。区分的关键有两点:
首先判断财物由谁占有,财物是否脱离物主的占有而成为物主的遗忘物。如果窃取他人仍在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将他人已失去控制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这就涉及到如何认定“遗忘物”的问题。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将其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疏忽大意的原因而在一定时间内失去控制的物品。所以,认定某项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占有控制并不是所有人想抛弃所致,而是因为疏忽大意的原因而忘记拿走;二是所有人必须对该财物失去控制达到一定时间。本案中万某把文件包放在更衣室的茶几上忘记放进柜子里,直到其游泳完毕后穿衣服时才想起。此时这个文件包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遗忘物”。
其次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的遗忘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他人把财物遗忘在行为人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案中刘亮发现了该文件包后,在确认手提包的主人不在更衣室后,把文件包放进自己的背包内,该行为是在万某不在更衣室的情况下发生的,显然不是构成盗窃罪所要求的把财物从所有人控制之下秘密窃取行为,所以我们说刘亮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侵占罪还要求行为人在财物的所有人要求其返还物品时拒不交出。万某在向刘亮等人询问文件包是否拿走时,刘亮谎称没见文件包而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虽然刘亮隐瞒了其已经占有该文件包的事实而欺骗了万某,但应注意此时财物已被刘亮控制在前,刘亮的欺骗行为在后,这是侵占罪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在受到欺骗后才把财物交付给犯罪分子。所以刘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刘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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