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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室操戈两败俱伤

  发布时间:2009-08-20 14:47:52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都是郑州某一公司的员工,住同一集体宿舍。2008年6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在公司宿舍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焦某某发生冲突,用摔碎的啤酒瓶将焦某某背部等部位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焦中锋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姜某外逃,被列为网上逃犯。

    2009年3月11日,姜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因琐事持械扎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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