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经人介绍受雇给被害人郭某开车,了解到郭家比较有钱。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姜某和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绑架郭的两岁儿子勒索赎金,后被告人姜某和王某某又邀被告人陈某某参加。三被告人就实施绑架的细节进行了谋划,为图吉利,商定索要赎金1680万元,并共同准备了作案用的两把西瓜刀、手套、胶带纸、一部二手三星手机和4张联通手机卡,被告人姜某并带领王某某、陈某某指认了郭家的位置。2月19日上午7时许,三被告人驾车来到郭家楼下,待郭夫妇离家后,被告人姜某在车内守候,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二人进入213号楼1单元4楼东户郭家中,对照看小孩的高晓伟拳打脚踢并持刀进行威胁,又用胶带纸缠堵住嘴,用电线捆住手脚绑在椅子上,然后抱走幼儿,驾车逃窜。三被告人向被害人郭某夫妇索要人民币1680万元赎金。郭向警方报案后,公安人员于2月19日晚22时许在新密市高速入口处将准备取赎金的三被告人抓获,并解救出人质。
2008年10月,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郭家。后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受雇为失主郭某开车,能够接触到郭佩带的钥匙的机会,与被告人王某某到新密市区偷配了郭所开汽车及家中房门的钥匙。10月25日凌晨,二被告人来到郭家楼下,在确认家中无人后,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180,000余元、港币11,000余元、佳能数码照相机一台、白金项链一条、钯金戒指一枚,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王某某、陈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人民币180,000余元、港币11,000余元及其他财物,其行为又分别构成盗窃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以绑架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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