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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科学发展的刑事审判

——以刑事判决书为视角的考察

  发布时间:2009-11-20 14:30:23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以国家的名义对实体问题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与刑事审判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取决于内容、服务于内容。刑事判决书的变化沿革可以反映出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轨迹。本文试图以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发展变化为线索探讨我国刑事审判的发展历程,就教于各位同仁。

    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属于事实判决书。其特点是判决书的重心侧重于事实部分的认定和描述,对案件发生的前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描述比较具体,而对于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据,相对缺少分析。我国刑事判决书这一体例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前苏联刑事法律的影响,二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沿袭。这一特征特定了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也反映出我国刑事审判活动的特点。我国刑事判决书与我国的刑事审判发展相适应,经历了一个由简约、不规范到完备、规范的发展过程。与我国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相对应,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1979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1979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到1997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1997年至今。

    一、简约、不规范的刑事判决书和1979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的刑事审判

    这一时期我国的刑事判决书虽具有大陆法系刑事判决书的特点,但也没有完全承袭事实判决书的特征,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即刑事判决书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样式,没有形成特色和风格;在内容上表现为简约和不规范。这些特点反映出的是我国这一时期刑事审判法律不完善、刑事审判活动不规范的状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同时也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的存在。为了保护胜利果实,打击反动分子的破坏活动,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一时期,特别是文革前的十年中,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却没有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法制工作并没有走上正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的立法机构的工作几趋停顿,连最基本的民法、刑法和诉讼法都没有制定出来。司法机构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候主要是依靠刑事政策及极少数单行刑事法令。如在1950年7月21日公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律和法规,如《惩治贪污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这期间虽然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刑事审判工作也得到了发展,如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开审理、死刑复核等,但是总的来说,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却是极其有限的。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刑事诉讼法长期未制定,甚至在1949年至1954年间,律师制度被否定,曾经的律师纷纷改行,虽然在1954年宪法颁布后,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行业又有所开展,但为时不久,律师制度又宣布夭折。

    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开展,处于初始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之前制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若干单行的刑事条例虽未被明文废除,但却成了一纸空文,“砸烂公检法”口号的提出,使得这些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司法人员遭到排斥或甚至被下放锻炼,从事体力劳动。刑事审判权被风起云涌的“革命群众组织”或所谓的文革“权力机构”所行使,这些组织及其成员自行行使侦查、控告、审判、行刑权力,法律知识分子被扣上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修正主义分子等帽子加以迫害,人格受到严重侮辱,精神、肉体遭到摧残,有的被下放劳动,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总之这一时期由于法治和法律的不完善,刑事审判活动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逐步规范、粗放的刑事判决书和1979刑法、刑诉法颁布到1997刑法、刑诉法修订前的刑事审判

    199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并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作为刑事审判活动重要载体的刑事判决书开始了由简约、不规范到完备、规范的发展过程,并逐步形成了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基本模式和风格,形成了统一、规范的格式。刑事判决书由主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尾部等几个部分组成,主文在前、事实居中、理由最后,结构比较紧凑,形成了判决书逻辑严谨、文字简练的风格。事实判决书的基本特征趋向完备,这一变化是我国这一历史时期刑事审判活动的客观要求,也反映出我国1979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后的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特征。

    1976年十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这一胜利挽救了党,挽救了革命,使我们的国家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纠正了指导思想的“左”倾错误,实现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取得的巨大成就,党和国家在总结“文革”十年内乱沉痛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随之,立法工作摆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1979年7月第五界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7个重要法律,开始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大规模立法工作。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制定、施行,开创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刑事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刑事审判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有序、规范开展;与刑事审判活动的相配套,律师行业也迅速发展,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规范、统一、不断探索、创新的刑事判决书和1997刑法、刑诉法修订以来的刑事审判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1993年颁布实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修订,刑事判决书迈向了更加规范统一的新阶段。

    1997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的刑事审判事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作为刑事审判活动最后一道也是重要的一道环节——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不相适应,制约了刑事审判的深入发展,为世人所诟病,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对证据系统的分析论证。多数的裁判文书在阐述判决理由时,对证据笼而统之,如称“所认定事实,有证人某某证言、某某物证、某一书证、某一鉴定结论或检查笔录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但是这些证据的内容却无交代,也没有对这些证据是如何证明案情的进行分析,对法院为何采用这些证据更是没有进行充分说明,而是简单的以“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概括之。而对不被采用的证据说理不充分,仅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为由予以驳回,甚至没有任何说理,这些方面的疏漏很容易造成当事人产生疑问。

    ——事实表述过于简单,缺乏对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不同看法的分析辩驳。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辩驳只需在判决理由中进行,主要是针对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定性、情节等法律问题上进行辩驳,在事实方面正面确认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即可。这样的做法恰恰忽略了对存在争议的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辩驳,导致控方或辩方对判决事实难以信服,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诉、上访,案结事却不能了。

    ——在裁决部分,只重视认定,而忽略论证说理,造成分析不透,说理不足,削弱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裁判文书的判决理由部分是判决的核心和灵魂,实践中,一些法官因为种种原因把判决理由部分高度概括、简练,导致许多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雷同,即便谈及判决理由,也流于空洞老套,缺乏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细致、入理的分析,逻辑性不强,论证力不足,让人难以信服。

    ——重指控、轻辩护的情况普遍存在。目前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通常是一字不拉的“照搬”,而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则“高度概括”,用词用字高度精炼。判决书中对控方和辩方所用笔墨的不均,常常给人一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可辩驳”的假象,而事实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院的指控往往大有辩驳。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意见,也常常被法官概括为“不构成…..罪,没有….的故意,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这种做法有违审判权的中立、公正和现代诉讼理念追求的权利对等性,也存在着因概括不准确、不恰当而遗漏辩解意见,人为的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随后判决的制作也不可避免的造成影响。

    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刑事判决书的体例不失为造成上诉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双重报告”制度的制约,我国刑事判决书在证据的分析上,表现为多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分析论证较少;其次,对控辩双方的争议评价相对简单,一般表述为“公诉人的指控”或“辩护人关于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对裁判的理由表述也比较简单,既注重依法对争端作出评价,也强调行为的社会、道德和政治评价。这一体例决定了刑事判决书的制作裁判理由的表述及证据的分析论证相对比较简单。

    其次,受法官业务能力的制约,或审判指导思想不对路,少数法官担心在判决理由部分论述过多反而适得其反,出现一些漏洞被当事人抓住把柄使工作陷入被动等等,导致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只重视裁判结果而轻视裁判理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判决书的质量,不能反映出我国刑事审判的客观进程,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公开性、透明度不断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

    针对审判实践中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在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格式体例规定的情况下,对刑事判决书的制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以使刑事判决书真正反映出刑事审判活动的原貌。

    ——裁判理由独段表述制。理性的判决最基本的就是裁判要有合理的根据,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要体现司法公正,而且要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理解裁判的结果。强调法官加强对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部分的说明,既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体现现代公正理性裁判制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培养造就优秀法官的重要途径。

    针对刑事判决书说理性不强,判决理由部分说理论证过于简单,另人难以信服,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的现状,早在2003年我们就尝试实行了裁判理由独段表述制,即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裁判的理由用一段文字专门加以论述,以期达到说理透彻,论理到位,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服判息诉。实践证明,裁判理由独段表述制的实施,极大地减少了上诉案件的数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证据规则,加强证据的梳理归纳。现代证据制度排斥法律事先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全面的规制,而是将证据的证明力交给法官判断,法官依据法律规则和经验法则,从内心良心、职业道德出发,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和是否采信做出自己的判断。实践中存在着法官使用证据和认定事实随意性的现象,联系目前裁判文书中关于证据与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在证据的引用上,必要时应对证据做概括的总结。除案情简单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外,在认定事实的证据列举上可做大意概括,如“证明以上事实有证人某某目击被告人持刀追砍被害人的证言••••••”。其次,对事实上和证据上的疑难之处要重点说明。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就此发表的意见进行分析,说明对该证据是否采信及采信与否的理由,对控辩双方明显对立的意见,要重点进行分别分析辩驳,充分展示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与理由,从而增强事实认定的说服力。

    ——加大判决书法理分析的力度。一份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的判决书能使败诉的当事人服气的接受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量刑、法律的适用充分知晓,不仅有助于被告人的认罪伏法,也有利于平缓被害人的情绪,减少涉诉上访的发生。首先,要依据法律对案件事实作出性质判断,这种判断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害的直接客体为基础,以概括简练的语言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定性质。其次,对案件的情节及控辩双方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做客观、全面、公正的分析,既要考虑其从重情节,也要考虑其是否有立功、自首、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等情节;对这些情节的认定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防止出现千篇一律的认定表述。对与法院认定不同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最后,在必要时应对适用的法律做具体的说明和分析,特别是在控辩双方在行为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同意见的时候,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阐释法律,说明法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

    ——正确处理判决理由写作的繁简关系。对判决理由的写作应当简则简、当繁则繁,不能一味的认为判决理由阐述的越详细越好,判决理由的详细说明虽然有利于保证判决的客观性,但是在当前刑事案件大幅增长、案件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判决理由的细化势必造成法官在时间和精力上的负担过重。因此,要在保证判决客观性和判决书简练化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对事实清楚、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判决理由可以比较简略,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力求做到说理充分、论证全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表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与理由。

    97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判决书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历史变革。1979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的一页,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新得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刑事判决书完善、规范、不断创新相对应,在刑事审判中庭审活动走向规范,不断强化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完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被排除;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进步,量刑辩论在庭审中逐步展开,公正、公开、规范、科学的刑事审判展示在世人的面前。

    刑事判决书既是刑事审判的载体,也是刑事审判的映照物;公正、规范和科学的刑事判决书,既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公正诉讼的内在要求。刑事判决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伦理充分、详略得当,不仅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服判息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不仅可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合理的权威形象,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刑事审判的发展状况。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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