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女,19岁,广播电视大学学生。为挣够上培训班的费用,200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伙同岳某某多次在某康乐洗浴中心,容留刘眼镜采取殴打、威胁、引诱等手段组织他人在洗浴中心实施卖淫行为,并约定嫖资按四六分成。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冯某不服,提成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冯某系受刘眼镜雇用充当康乐洗浴中心的领班,帮助管理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其没有出资,没有参与分领嫖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但鉴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已明确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原判定性组织卖淫罪不当,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量刑适当,对刑期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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