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到郑州寻找妻子未果,因身上携带的钱所剩无几,即起意抢劫,并购买了作案用的刀具。4月14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刀具从市区步行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准备寻找一偏僻处伺机抢劫。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与西四环交叉口东北角一夜市处,发现只有三轮车司机被害人孙某某一人在等客,就决定对孙某某实施抢劫,遂谎称要从祥营村到西边一村庄找人,乘坐孙某某的三轮车。到达西边一村庄后,张某某下车佯装找人未果,后又让孙某某开车原路返回祥营村,途中张某某让孙某某停车欲行抢劫,孙某某感知到对方抢劫意图后,加速前行,张某某在车厢内从后面捅孙的颈部,孙呼叫“抢劫了”,并跳车逃命,张某某从倾覆的三轮车内爬出后,又追上孙某某朝其身上猛刺数刀,追赶至郑州市五十八中西约300米处路北边的麦地时,孙某某与张某某反抗撕扯,张某某继续用刀捅孙的胸部,孙哀求并掏出钱包,张某某抢走钱包内的9.5元人民币后逃跑,后孙死亡。
2009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其曾打过工的郑州市高新区石佛办事处陈庄村“宏达酒家”员工宿舍,撞开房门,盗走崔庆芳现金人民币900元和波导D61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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