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它与美国的三权分立相比又有所不同。基于司法权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权的理念,法国于十八世纪末颁布法律,确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即形成了包括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的二元体制。但是,由于两大法院体系均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因此因管辖权而产生的消极和积极冲突在所难免,为此法国还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以在两个法院系统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作出裁决。从审理程序上看,法国大体是二审终审制,部分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最高法院仅负责法律复核审。我在法院实习时看到和了解到,在法国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是很平常的事。
1、法国司法法院体系
法国司法法院体系是由三级法院构成,即由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由于案件性质不同,一审法院又可分为一审民事法院、一审刑事法院。一审民事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近民法院、劳资争议委员会、社会保障法院、农村租约对等法院、商事法院等(后四者又被称为特殊民事法院)。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是法国最为重要的普通民事一审法院,与之相对应的是小审法院(tribunal d’instance)。二者相比较,大审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小审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要高,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另外,小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化的多,适用独任法官进行审理,采用口头审理,注重和解。当然二者的司法权限也略有不同。近民法院(tribunal des proximité)同小审法院一样,也是采用法官独任审判制,其功能是对小审法院的补充,即对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非职业的近民法官进行简易快捷的审理。据说,为方便诉讼当事人,有些案件庭审就在公共集市上进行。劳资争议委员会(conseils de prud’hommes),又称劳资调解委员会,其负责审理因劳动合同和试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社会保险法院(tribunal des affaires de sécurité sociale)负责审理一审社会保险普通纠纷。农村租约对等法院(tribunal partitaire des baux ruraux)审理在履行农村租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法国的商事法院(tribunal de commerce)颇具特色,其审理裁判商人之间在实质上或形式上所涉及的商事行为,以及有关商事公司职员诉讼和商人的破产案件。商事法院的法官全部是非职业法官,从商人之中通过选举产生。他们虽在法院工作,但却是无偿的。由于社会对由商人法官去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存有疑虑,恐其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等原因,所以商事法院存废之争一直是法国社会争议的焦点。上述四法院对标的额在4000欧元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然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法律复核。对4000欧元以上的案件,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法国刑法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将刑事犯罪分为违警罪(contravention)、轻罪(délit)和重罪(crime),相应的将这三类案件分别赋予违警罪法院(tribunal de police)、轻罪法院(tribunal correctionnel)和重罪法院(cour d’assisie)管辖。我们可能会吃惊于如此之多的法院!其实有些法院是同一法院,比如轻罪法院和大审法院,同一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称为轻罪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被叫做大审法院。同样的还有小审法院和违警罪法院也是一对应称谓。
法国的重罪法院(法庭)负责重罪刑事案件的审理,但却是一非常设性的机构,这是法国刑事审判的一大特色。重罪法庭是不经常性的开庭,一般是由三名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和九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一起,组成审判庭(而对违警罪和轻罪的审判则仅由职业法官进行,无需陪审团参与)。在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法官与陪审员一起共同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评议。在表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时,合议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如果投票结果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合议庭要继续就刑罚问题进行评议和投票。此时合议庭只需要简单多数票赞成即可通过。重罪法院开庭审理某一案件采不间断审理模式,庭审完毕,即行投票表决,然后当庭宣判。对于一些特殊犯罪,如运输毒品罪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由无陪审团参加的重罪法院审理。(2000年以前,重罪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对重罪法庭的判决不能上诉。)现在,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指定另一重罪法院进行上诉审,这个二审的重罪法院的陪审团成员为12人,区别于一审9人的陪审团成员人数。对二审重罪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最高法院再上诉,由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法律复核审。
法国司法法院系统的二审法院为上诉法院(cour d’appel)。重罪法院通常设立在各省省府,,如果该省设有上诉法院,则重罪法院位于上诉法院所在地;如果没有上诉法院,则重罪法院位于该省大审法院所在地。审理针对刑事案件中违警罪和轻罪的上诉时,该法院则被称为轻罪上诉庭。上诉法院的机构设置有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社会事务审判庭、轻罪上诉庭、预审庭、特别法庭(审理对少年法庭的判决提出的上诉)等。
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法国的最高法院仅仅是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而不处理上诉案件的事实问题。因此,最高法院通常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如果法律适用错误,最高法院一般是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进行重审,其仅对少部分已查明所有事实的案件作出自己的判决。
2、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
法国“行政法院”源远流长,后经多次改革形成了初审行政法院(les tribunaux administratifs)和上诉行政法院(les Cour administratives d’appel)体系,国家参事院(Conseil d’Etat)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行政法院。其成立原因是在法国大革命前,法院因为其保守性,对当时的改革法案经常阻挠。大革命后,当时的行政机构出于对法院的不信任,认为应该严格分权,行政机关的事务,普通司法法院不能插手,即便是行政诉讼案件亦复如此。当时的最高当局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国家参事院,后来在各地又设立地方参事院,一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同时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管辖,此后进一步演化为如今法国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除行政法庭外,法国设有许多专门行政法院,种类大概有几十种。这些行政法院很有特色,如很多法院的组成人员大部分是非职业法官,甚至全部是非职业法官。另外,专门行政法院大多为财政预算和行业纪律法院,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对专门行政法院的判决不服的,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可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进行上诉。对行政法庭所作判决不服的,可向行政上诉法院上诉。在1987年之前,对行政法庭所作判决也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但后来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行政法院负担过重,在一些大城市设立了行政上诉法院受理行政上诉案件。目前,法国共在巴黎、里昂等地设有8所行政上诉法院。
除上述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外,在法国实际上还存在着特别法院体系。它包括:1、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其主要有二方面职能:合宪性审查职能、在选举领域的职能;2、特别政治法院,其包括负责对在任总统在任职期间与其职责不相符的重大失职行为管辖的特别高等法院和对政府主要成员审理的共和国法院;3、权限争议法庭(tribunal des conflits),如前所述,该法庭主要是为解决法国两大主要法院体系因管辖而产生的纠纷。具体说权限争议法庭职能有二项:一是解决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因管辖权而产生的争议,二是当前述二法院体系就同一案件或同类型案件作出相反判决时,可对该案件直接进行实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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