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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成起杀意 痴情少女进牢房

  发布时间:2009-11-19 14:21:42


    近日,郑州中院刑二庭二审维持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案情是这样的:2009年3月1日早上6点多钟,被告人李某与其男朋友曹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集贸市场好梦旅馆301房间住宿时,因曹某某提出与其分手,李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吵,遂怀恨在心,欲将曹杀害。后被告人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向曹某某脖子捅了一刀,后又用该刀自杀。经抢救,二人均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害人曹某某案发前系恋爱关系,后二人见面商谈分手之事,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二人均无可厚非,但在此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竟持刀杀人,被害人曹某某此时对于上诉人李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根据悔罪表现及被害方的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符合法律规定,遂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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