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法官受“说情请托”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理权和惩戒权,纯洁司法队伍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端正司法形象,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更为重要的是,“五个严禁”进一步清晰地勾画出了法官的基本形象,它对于指导广大法官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切实找准工作切入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落实“五个严禁”对法官角色要求的分析
按理说,“五个严禁”的出台与实行,并不是最高法院在规范法官行为方面所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而是对“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职业准则”的重申和提炼,也是对当代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对法官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法官的角色而言,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划定了法官的活动范围、基本权力、主要功效和角色特征,构成了法官行为的基本依据。那么,在“五个严禁”下的法官队伍应当扮演怎么样的角色呢?
首先,法官要做一名公正者。作为社会纠纷裁决者的法官职业,唯有做到公允、中立、客观、真实,才能最大限度地作出相对公正的裁决,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赢得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信赖,从而培养起社会公众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信心。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亚里斯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可以说,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直接动摇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从而动摇社会公正的基础,因为公民权益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崩溃其严重后果是不可考量的。
其次,法官要做一名思想者。法官作为复杂利益关系的调解者,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因而担负着更为瞩目的社会角色,正是基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司法职业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极端重要性,法官稍有影响中立、公允的一言一行,即使是不经意间与一方当事人的举手投足,都极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实体和程序公正性产生合理性怀疑,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当好思想者,对待当事人的诉求做到多听、多观察、多思考,做到谨言慎行,平实地待人接物,尽可能多的行使缄默权,尽可能少的行使话语权,毕竟法律的适用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只有缜密思维后适用法律的裁判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培育公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法官要做一名平常者。法官是人不是神,但法官不是普通的常人。法官名义为官,但法官是民不是官。诚然,中国已有2000多年的官本位思想传统,但法官是官吗?不是,因为其手中并没有行政权力,没有真正意义行政权力的官员那意味着你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官”。但“法”与“官”二者竟然又奇迹般的结合起来,构成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反思近年来司法界出现的腐败现象,究其原由是个别法官把自己真正当成了“官”,将自己高高在当事人之上,甚至高高在法律之上。法官做平常者,但法官拒绝平庸,因为法官是智慧、睿智、有涵养的化身,它这说明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如果说特殊的话,那就是在公正司法追求公正方面做得更加特殊周到一些、更加认真仔细一些,没有任何枉法裁判、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藉口和理由。
二、落实“五个严禁”对法官角色定位的要求
古典主义的法官形象可以用“神圣”、“公正”、“合法”来概括,对于今天的法官依然适用。诚如上述所言,当今社会的法官应当是社会良心和道德的楷模,秉持匡扶正义、救助弱者的司法良知;法官是应当是正义的守护神,要求法官以超然中立的立场保证其对法律事务公正无私的态度;法官是智慧和力量的化身,要求法官有精良的法律素养、专业的角色能力、独具创意的司法智慧。然而要求法官人人做到“举世皆浊我独清”实属不易,但我们的法官能尽力达到“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的思想境界,需要经过长期的道德净化和灵魂洗礼过程,当前为确保“五个严禁”在法院系统的全面贯彻,真正实现法官的角色转换,不妨从以下诸方面探讨:
一是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俗话说“教育不是万能的,但离了教育是万万不能的。”人有复杂的理性和感性思维,人的教育工作是世界上最难做的工作。故而,教育要正确分析形势,把握轻重缓急。当前应将“三个至上”司法理念充盈法官头脑,使广大法官真正弄清搞懂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道理,切实夯实广大法官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教育要注重方式,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到因材施教,靠先进理论塑造、靠正面典型引导、靠反面典型警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育要注重经常,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坚持不懈,常抓常议,真正使教育工作达到有病吃药治病,无病吃药防身的效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尽可能地扩大对“五个严禁”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重典的威慑力。“乱世须用重典”,当下,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且呈交织状态,法官在各种利益冲突中面临抉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少数法官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的现象常常见诸于报端,败坏了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对于熟知法律的法官知法犯法,在定罪和量刑幅度上要重,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三是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公开恢复案件的本来面目、平等对待当事人等都是对“五个严禁”内容的最好落实。法院内部,通过落实完善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制度,加强法庭职责,增强庭审功能,加大案件公开和巡回审判力度,增加当事人程序参与,增强判决的辩法说理水平,凸显程序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做到胜败皆明,胜败皆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充分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从政治、生活、学习上关心关注法官,切实增强法官的职位保障,切实维护法官权益。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提高法官的职级和福利待遇,只有法官的职级待遇等问题解决好了,也就解除了法官经济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对于保证“五个严禁”的真正落实无疑起到可靠的保证作用。当然,解决好法官的职级福利等待遇,对于防止出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问题的发生,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它需要必要的机制和体制保障,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五个严禁”的出台与实施,无疑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有益尝试。
三、法官角色正确定位的廉政意义
可以这样认为,“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是目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对于推进法院廉政建设无疑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五个严禁”对于公众而言,具有积极的符号意义。因为它向社会传达了一种承诺,表明了最高法院对待腐败现象的基本态度,具有特别的象征意义。在落实“五个严禁”过程中,各级法院为确保“五个严禁”的落实,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同时送达“五个严禁”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虽然这项工作仅仅只是开始,但是却体现出各级法院在自觉接受监督上的积极姿态。
其次,“五个严禁”对于法官而言,具有内在加压的意义。法官是一种职业,但法官首先是人,在当下社会中的种种诱惑面前,法官能否在金钱美色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五个严禁”无疑是必要的清醒剂。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五个严禁”既是一条约束法官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压线”,更是保护法官不受请托说情风侵蚀的“护身符”,是一剂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抵制腐败侵蚀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次,“五个严禁”对于法院而言,具有显著的宣誓效果。向全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廉政工作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敢于正视自身问题、勇于解剖自身的大胆举措,具有显著的宣誓效果。中国一句古话就是“听其言,观其行”,公众关注最多的不是你说了多少,而更加关注的是你做了多少,反腐倡廉工作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项工作能借“五个严禁”之风更上层楼,在全国法院上下营造出风清法正的司法环境,让全社会沐浴公正司法的和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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