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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9-05 09:54:21


法官简介

    王松波,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五一节来临,陈汉打算和妻子一起趁着假日外出旅游。临出发的前一天,也就是4月30号,妻子说家里只有5000元现金,怕出去不够用,让陈汉到银行再取2000元。陈三便拿着银行卡到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去取钱。陈汉到地方后,插卡、输密码、点交易……,一番操作完毕后,可那取款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是不出钱。陈汉想:“是不是取款机出什么毛病了?反正家里还有5000元钱,差不多也够花了,干脆不取钱了。”于是,陈汉就把银行卡取了出来,回家为旅游做准备去了。

    陈汉夫妻俩高高兴兴的外出玩了三天后,于5月4号返回,出门带的5000元钱不仅没花完,还剩了1500元,陈汉就打算到银行把钱存起来。办完存款手续后,陈汉一看存款清单,一下子傻了眼了,清单上分明显示着:自己4月30号取款2000元成功!陈三觉得很吃惊:我明明没取成钱,清单上怎么显示取走了2000元呢?他非常不满的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说理。可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银行的数据显示你的交易是‘已经成功’,你应该是已经把钱取走了。要不,你当时为什么不及时反映情况呢?另外,我们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都是先出卡、后出钞票,陈汉已经完成取款操作,很可能是取出银行卡之后,没等取款机吐出钞票就离开了,后来又被别人给取走了。因此,是陈汉自己因为麻痹大意、操作有误,造成的损失,这和银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银行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就这样争执了半个月的时间,也没弄清楚个所以然。还是陈汉的妻子提醒说:银行不是有监控录像吗?调出录像看看不就清楚了?于是,陈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了投诉表要求查看取款录像。可是,陈汉和银行交涉多次,可银行仍然是既不退款、又不让查看录像。这样一拖,又是一个月,陈汉实在忍无可忍了,就向银行业协会进行了投诉。在银行协会的监督下,银行同意查看监控录像,但却发现案发时的视频录像因超过保存期,已经被覆盖,无法再查看了。陈汉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自己2000元钱的交易根本没有成功,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000多元。

问题:

    陈汉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陈汉、银行、陈汉和银行】

    A、陈汉自己操作有误,应自认倒霉,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B、陈汉和银行都有责任,陈汉操作有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C、陈汉和银行都有责任,银行错过最佳查证事实真相的时间,导致监控录像超过保存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D、银行没有及时查看监控录像,导致监控录像错过保存期、无法查证事实真相,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

    陈汉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帮助原告挽回损失,而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解析: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此,银行提供的经过银联证实的有关陈汉已经交易成功的电子数据记录是必须要得到信任的,应当认定陈汉通过交易行柜员机跨行取款2000元的交易已经完成。因此,陈汉所诉交易不成功而款项被扣的事实不能成立。

    但陈汉在取款后数日发现问题便开始向银行投诉反映,受诉银行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询问并辨识属于何种类型和性质的投诉,及时启动最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银行接到该投诉后,应当知道最为直接有效的回复便是看录像,因而完全有必要和义务自行查看进而让其查看,甚至不需客户提出就应当查看,但银行却一直没有采取这一及时有效的措施,直到录像被覆盖才答应查看,致使陈汉无法查明失款原因和追回失款,属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懈怠和失当,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陈汉要求交易行赔偿损失属于银行应当为储户提供存款安全保障的范围,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因此,陈汉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银行因没有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帮助原告挽回损失,而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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