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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之过?

  发布时间:2009-07-25 09:50:59


【法官简介】

    张聪慧,新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张三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李四是公司的工人。张三平日里吃喝嫖赌成性,还混有一帮无正当职业的朋友,他们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赌博玩耍。因此,张三搞装修公司挣的钱差不多都这样给挥霍掉了。李四在装修公司干了整整一年,老板张三拖欠了他12000元的工资。李四几次找张三索要,张三都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为由拖着不给。李四很清楚,公司是盈利的,张三也有钱,可他就是赖着不给工人发工资,却把赚的钱无度的给挥霍掉了。眼看着需要自己养活的一家老小衣食无着,李四越想越生气,可又想不出什么办法来。这天,李四和朋友赵五在一起喝酒,李四向赵五吐露了心中的苦闷,赵五听了之后,便劝慰李四说:“兄弟,咱不会想办法整治一下张三啊?这事包在你老哥身上了!”于是,赵五就把自己想的一个讨债的办法向李四和盘托出,李四听后,对赵五是感激不尽,他们便按照计划开始行动了!第二天快中午的时候,李四找到张三,说要请张三吃饭,张三不知是计,便兴冲冲的乘上了赵五开的面包车。还没等张三在车上坐稳,李四和赵五便一起对张三一番的捆绑、堵嘴、威胁,然后把张三拉到赵五在郊区开的一个废品收购站,逼迫张三支付李四被拖欠的12000元工资和1000元利息。好汉不吃眼前亏啊。张三一看这阵势,连忙答应支付欠款。李四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欠条让张三签了字,并让张三给家人打电话说让李四到家里去拿钱。李四和赵五打算拿到钱之后就放人。于是,两人就把捆绑着的张三安置在院子里一个废品堆旁,又用胶带把张三的嘴给封上,赵五还把看院子的大狼狗牵过来,拴在距离张三不远的一棵树上,护院子、也看着人。然后,二人就开着车到张三家取钱去了。

    两人走后不久,在隔壁另一家废品收购站看门的冯七,从熟睡中被赵五的大狼狗不时的吼叫声给吵醒了。睡眼惺忪的冯七很是恼怒,随手拿起一个酒瓶、爬到墙头上对着大狼狗扔了过去。被拴在树上的大狼狗一下子被激怒了,一番疯狂的挣扎蹦跳后,挣脱了捆缚着的绳子,直扑向旁边被捆绑着的张三。这时,趴在墙头上的冯七才忽然发现院子里竟然还有个被捆绑着的人,顿时吓得惊慌失措,慌忙跑出去想喊人帮忙。可谁知,冯七刚跑出院门,就被一辆面包车给撞倒了。原来,李四和赵五开车走到半路,觉得把张三一个人放在院里不放心,又返回来打算接着张三一同去取钱。他们万万没有想到院子里会突然跑出个人来。结果,刹车不及撞住了冯七。两人急忙驾车把冯七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冯七的伤势并不重,只是头部受到轻微碰撞,皮肤被擦伤。等二人从医院赶回来接张三的时候,却发现张三由于被狼狗咬伤多处,失血过多已经死亡了。

问题:

    1、李四和赵五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假如你认为构成,属于什么罪?为什么?

    A、绑架罪B、非法拘禁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意外事件,不够成犯罪

    2、冯七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假如你认为构成,又属于什么罪?为什么?

    A、过失致人死亡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罪      D、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点评:

    1、李四、赵五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李四和赵五将张三控制起来后问张三要的是拖欠李四的12000元的工资,是一种合法债务,即使在工资之外又多要了1000元的利息,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对李四、赵五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里虽然拘禁时间没有超过24小时,但拘禁时对张三有捆绑等行为,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而且由于二人的拘禁行为,造成了张三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在量刑处罚时法定刑要升格。假如李四、赵五多问张三索要8000或10000,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则属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了,从一重罪处罚。也不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非法拘禁罪中规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然非法拘禁罪中已对死亡结果做过评价,不再单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冯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冯七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再看冯七是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存有过失,冯七拿酒瓶砸狗是因为睡觉被狗吵醒,他并知道也不可能预料到院子里会绑着个人,也更预料不到狗能将绳子挣脱后将人咬伤致死,其主观上既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张三的死亡对冯七来说,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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