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死要面子活受罪,有的为了面子四处奔波,有的为了面子与人相搏,但是当面子凌驾于法与之上,等待的只能是敞开的牢房。
2009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张某在本村罗某某家中喝酒时,因张某没给罗某让烟,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扇了罗某两巴掌,后被人拉开。被告人罗某回到自己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张某家,用菜刀将躺在床上休息的张某砍伤,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右手腕部伤情已构成重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拿刀砍伤被害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责任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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