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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记密码盗人钱 取款凭证留罪证

  发布时间:2003-12-05 09:00:57


    陪朋友到银行取钱时,暗中记下朋友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又趁朋友不在家时来到朋友家中,将朋友的银行卡盗走,并通过银行取走现金3900元。但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告人孙听虎因在取钱时写有取款凭证而留下犯罪证据。2003年12月4日, 这只专吃“窝边草的兔子”孙听虎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22岁的被告人孙听虎(别名孙虎)系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周岗村 农民,  几年前,他从老家来到郑州市打工,租房在中原区西耿河村居住。2003年2月份,被告人孙听虎陪朋友彭某一起到中国建设银行取钱,在彭某操作自动取款机时,孙听虎无意中发现彭某卡上的钱很多,心理难以平衡的孙听虎顿时心起邪念。就趁彭某操作自动取款机时暗中记下彭某的银行卡密码。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2003年3月16日上午,孙听虎趁朋友不在家时来到彭某在郑州市中原区西耿河村的住处, 将彭某的银行卡盗走,随后孙听虎先后从中国建设银行桐柏南路分理处和工人路分理处共取走现金3900元后。又将储蓄卡放回彭某的住处。但孙听虎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在取钱时写有取款凭证而留下犯罪。

    再说,一天彭某因为有急事急需用钱,就来到银行准备取钱,当其输入密码后,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款已经被人取走3900元,就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侦查,根据孙听虎留在银行的取款凭证等证据将目标锁定为孙听虎。2003年4月8日,被告人孙听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孙听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3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同时给广大读者提个醒,在日常生活中,切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存折和身份证分开放,身份证号不要设作银行卡、存折的密码,否则,一旦失盗便有可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也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取款时切记保护好自己的密码,莫被“高科技骗子”利用,在取完钱后,要保存好自己的取款凭证复印件,切莫轻信他人,以免吃亏上当。

    本案中的受害人彭某如果不是相信朋友 ,就可以避免遭受不该有的经济损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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