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排,由我对郭筱林法官撰写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分析——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一文进行评议。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也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和调研工作,但平时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关注并不多,所以让我对论文评议确实有些勉为其难的感觉。为很好地完成评议任务,我认真阅读了郭筱林法官的论文,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本文的一些认识。
一、选题的意义
在我国,有一个词叫“学问”。这个词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学”,另外一个是“问”。只有通过学习,才能发现问题,有学会问,才可以说是有“学问”。正因为此,在理论研究中,能够发现问题本身,就是学问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郭筱林法官长期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在从事审判监督实务过程中,通过观察和研究,从不同方位发现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将这些问题疏理归纳在一起,从而使人们全面而真实地感受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应当说,这种对问题的发现和归纳,本身就是郭筱林法官的一个学术贡献。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前,我国已有学者对审判监督程序给予了一定关注并投入了相应的研究成本,但真正对审判监督程序给予应有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则是本世纪初才开始的。在2000年,张卫平教授先后在《法学》和《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民事再审事由研究》两篇论文,李浩教授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一文,与此同时,学者周世虹也在《中国律师》上发表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构想》一文。应当说,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客观地讲,这些成果并未能全面透视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没有给予全方位的检视。郭筱林法官显然已经注意到了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在学术选题上,她另辟路径,运用自身长期从事审判监督的经验,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应当说,这一选题,不仅是作者在考量自身学术资源基础上决定的,而且它本身也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对此课题的研究,至少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更为实务的理论参考。
二、整体的评价
纵观郭筱林法官的论文,感觉有以下特点:
1.归结问题全面。可能基于长期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经验,郭筱林法官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她的论文中,不仅列举了审判监督程序内部支撑力弱化的现象,而且分析了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外界压力和司法资源的不当消耗,同时指出了特定环境中再审裁判的形同虚设现象。应当说,这些问题并不是专门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所能全面了解的,即使是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如果没有一定的观察力,这些问题也很难加以全面的归结。这些问题的归纳和整理,为作者界定了分析和研究的空间范围。
2.分析问题透彻。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郭筱林法官在其论文中详细分析了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这些原因既有立法缺陷、也有体制结构,同时还有思想认识和操作失当。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应当是做学问最为起码的功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最能感受到司法问题形成的原因,因为他们最为直面各种司法问题,最为了解这些司法问题背后的原因力。郭筱林法官长期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她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司法问题的原因有着更为深入的洞察和把握,这是她能在论文更为详尽地解读出这些原因的学术优势。利用自身的学术优势选择性的进行课题研究,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一种学术研究方式。
3.探究问题深入。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郭筱林法官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野,以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值得肯定的是,郭筱林法官在其论文中敢于直面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缺失,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能否变更原审中的诉讼请求问题、当事人的再审理由与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再审程序中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原诉的问题、案外人能否参加再审程序的问题等,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究。这种探究,无疑增加了该文的学术含量。
4.对策建议可行。发现、分析、研究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就必须有相应的解决措施。郭筱林法官在对审判监督程序现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对其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应有的分析和研究,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诸多理性的对策建议。例如在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行再审的案件中,针对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请人是否有权撤诉的问题,作者就根据抗诉的目的是否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提出了不同的建议。我们之所以认为作者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是理性的,是因为这些对策建议不仅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存在着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这些对策建议切实可行,存在着立法及司法措施的可采性。相对于有些学者偏爱西方法学理论并喜爱将西方法律规范不顾国情地加以移植而言,郭筱林法官基于我国实际情况而慎重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我们感到应属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三、存在的不足
应当承认的是,郭筱林法官所选择的课题表面看似无研究难度,因为课题所涉内容几乎都是从事审判监督工作者所经常面临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许多法官也都在进行着不同层面或不同程度的思考。郭筱林法官的不同之处在于,她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分析和研究。可能是所涉问题较多,郭筱林法官在撰写该文的过程中,尚存在以下完善之处:
1.体系构成方面。郭筱林法官的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即内外交困的审判监督形势与出理、通过再审事由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思想与现实、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缺失与建议。尽管作者在这三部分都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但这三部分之间似乎没有逻辑递进关系,相互之间缺失应有的逻辑支撑,从而影响了这三部分之间的关联性。
2.理论阐述方面。尽管本文所涉多是审判监督程序实务方面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无法缺失相应的理论基础的。应当说,郭筱林法官在本文中不乏相应的理论阐述,但就具体问题的分析研究而言,她似乎更注重基本原理的运用,对这些基本原理背后的理论基础,郭筱林法官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解读和运用,这固然是她的研究风格所致,但从论文的理论价值考量,适当增加一些基础理论的阐述,可能会使论文的学术含量更高一些。
3.文献引证方面。严格地讲,任何研究成果的形成,无不应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至少应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有所了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无效的研究,而且也可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着更为突出于他人研究成果的特点。我们相信,郭筱林法官在创作本文过程中,对他人的同类研究成果有所了解,但遗憾的是,这种有所了解并未在论文中有所体现。
以上是我个人对郭筱林法官论文的点评,不当之处,请作者及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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