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上学阶段的少年江某为了上网,骗取邻居的手机后将其变卖。其母发现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赔偿邻居损失。11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18岁的江某开始迷恋于网络游戏,但是母亲管的特别严,为限制其上网,给他的零用钱很少。2008年11月26日16时许,江某到东风路某网吧上网,碰到邻居高某也在那上网,江某跟高某说,借用一下他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出去跟别人打个电话。高某便将手机递给江某。
高某见江某出去很久都没回来,以为他先回家了。高某回到家后,找到江某的母亲索要自己的手机,江母并不知此事,江某也不在家。晚上江某回来,江母问他手机的事,他便说已经卖了,卖了500块钱。钱也花完了。江母听后非常的生气,立即带着江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及时的赔偿高某1500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法院还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对高某已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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