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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法院实行“分类执行法”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11-17 09:26:20


    今年以来,在执行工作中,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为了克服承办人包案执行的传统执行方法,积极实行案件“分类执行法”,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执行主体分类。根据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经验,性格特点等合理分组,有针对性地分派适宜办理的执行案件,使“人”与“事”合理对接。

    对案件繁简进行分类。对争议不大,较易执行的案件,简化执行程序,立即执行。

    对案件所在地进行分类。该院执行局定期对辖区各镇办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形成声势,促使同辖区其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对申请人进行分类。例如:根据金融案件量多范围广的特点,组成了金融案件执行小组,与申请人专门的工作人员形成日常工作机制,便于信息交流及督促申请人查找执行线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则将执行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两种警力拧成合力,专向执行。

    对特殊被执行人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要“面子”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媒体爆光”;对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集中移送公安协查;对乡村躲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则根据其作息时间特点,分别采取堵餐桌和堵被窝的方法查寻被执行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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