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结了由一起连环撞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五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该庭充分运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司法原则,实现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的。
2008年5月8日22时10分左右,在新密市境内乔沟路段发生了一起七辆车先后相撞,致使三人受伤、一人死亡、车损七台的交通事故。当时,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沿郑密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该路段时,连续与顺向临时停在公路东边的戚某驾驶的货车、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常某驾驶的(豫ATE515号出租车)相撞,又与王某驾驶的NA3166号车相撞,致使高某的货车与杨某的小客车相撞,杨某的车与临时停车的薛某的油罐车相撞。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因事故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先后在新密市法院提起了五起民事诉讼。经过该院事故巡回法庭法官多次调解,最终促成两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另三起案件判决结案。这三起案件宣判后,案件的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讼,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当天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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