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历】
何军,男,31岁,硕士研究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
【案情】
张三和赵某、王某、李某四个人都是无业游民。这天,他们又聚在一起、吃饭闲聊。那李某看上去好像不大开心,一脸的不高兴。在张三等人的追问下,李某愤懑不平的说出了自己遇到的窝囊事。原来啊,李某到一家按摩店去做按摩,结果因为对店里的服务不满意和店老板发生了争执,受了一肚子的窝囊气,总想找人帮忙教训一下那个老板。张三等人听了之后也都挺同情李某的,经过一番商量,他们决定由张三找人帮李某教训那个店老板,事成之后,李某付给张某等人5万元作为酬谢。可是到了第二天,李某担心事情闹大,就给张三打电话,取消了出钱打人的约定。张三和赵某、王某觉得,眼看着5万元钱马上就到手了,这李某怎么就又不干了呢?于是,他们几个一商量,就给李某打电话撒谎说:我们都已经花了3万元钱找好打手了!现在不管干不干,你都得拿出这3万元钱才行。并且表示,李某假如不拿出这3万块钱,就只好砸了李某开的一个小商店了。李某无奈,只好答应第二天晚上与张三等人见面,了结这事。
第二天晚上八点多,这四个人如约聚在一起,张三等人坚持要李某拿出3万元钱,可李某却争辩说:事情都没办,我为什么要出这钱啊?张三一看,这李某根本就没有出钱的意思,便上前一把拽住李某的衣领,威胁他说:你要是真不给钱的话,就别怪我不客气,非砸了你的商店不可!看看一脸凶相的张三,李某只好把随身带的4000元钱和一部手机交给了张三,张三等人又让李某打张欠条,李某推说自己不会写字,张三就帮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李某欠张三人民币3万元。已付4000元,还欠26000元”,写完,又让李某在欠条上签名并按上指印。张三等人拿上李某的4000元钱,又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就在他们准备离开的时候,李某突然大喊“抢劫了!”,正在此处巡逻的警察迅即赶到,将张三等人抓获。
【问题】
张三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您认为是什么罪?为什么?
【选项】
不构成,应该受到治安处罚;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
【点评】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认定敲诈勒索罪更合适。理由:首先在概念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可见,本案定性争议主要在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和诈骗罪。首先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相信被告人所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付被告人,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故诈骗罪可以排除。其次,抢夺罪系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行为,与本案不符,故抢夺罪也可以排除。那么就余下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由于敲诈勒索罪也包括以威胁方法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形,结合本案,三被告人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是连贯和持续的,采取了威胁的方法(“不给钱就砸商店”),强行索要被害人李力3万元现金。虽然三被告人当场强行取得被害人李力的4000元钱,但该三被告人主动将400元钱从3万元钱中扣除的行为,恰好说明三被告人犯罪对象是3万元的整体而非仅仅是当场索取的4000元,这也更进一步证明了三被告人主观上系敲诈勒索的故意而非抢劫的故意。另外,三被告人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既遂。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是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来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本案三被告人实际取得被害人4000元,所以既遂应按4000元计算,而对于另外未获取的26000元部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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