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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盗窃她销赃 小情侣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16 08:54:28


    22岁的明明因帮助男友贾朋销脏,触犯了刑法。11月11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此案。

    明明的男朋友贾朋今年28岁,他曾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在郑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司机,在此期间其私自配制了两把该公司的依维柯汽车的钥匙,2009年4月份,贾朋从公司辞职后未将私配的汽车钥匙交还公司。

    2009年6月1日凌晨,经过踩点后,贾朋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将郑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司机赵某停放在其家门前的那辆依维柯汽车(价值人民币71500元)盗走,车内另有汽车电瓶20块(价值共计人民币6395元)。贾朋将汽车盗出后开至文化路北段北大学城附近,与在此等候的朱某会合,在朱某的帮助下将原车牌拆掉,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车牌,并将车上的广告标示刮下,之后,两人将车开到登封之后,将车中的电瓶卸下,以1万元的价格把车卖掉。朱某分得赃款500元。

    当天回家后,贾朋交给明明四千块钱和一把车钥匙,让明明把车钥匙扔掉,把钱存起来。贾朋告诉明明这钥匙是他以前打工的公司汽车钥匙,他和他朋友一起偷了公司的汽车,当时汽车上面有几十块电瓶,现在藏在登封。汽车他已经卖了。这四千元钱是他卖汽车的钱。几天后,贾朋带着明明到登封取出电瓶,然后沿途在郏县、舞钢、漯河等地将所盗电瓶中的16块电瓶卖出。

    法院认为,贾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汽车和电瓶,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某、明明两人明知汽车、电瓶是犯罪所得而分别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贾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其罪行,对朱某、明明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贾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明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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