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妥善执结苏某申请执行中牟县某行政村餐饮费纠纷一案。
该案申请人苏某在经营饭店期间,该行政村村干部以村组名义在其饭店就餐,仅出据欠条,称以后补还。然而在村民选举竞争村干部时,原村组长落选但新任村组长却不认餐饮帐。无奈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判令:某行政村给付苏某餐饮费800元。
2009年6月,申请人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警接到该执行案后,迅速向被执行人中牟县某行政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然而,现任村长仍以“帐是前任干部佘的,谁吃饭谁还”为由,拒不履行。
2009年10月19日下午,中牟县法院老执行法警史绍军等人来到中牟县某行政村,找到了现任村长李某,李某仍不愿还钱。执行法警史绍军当场向其说明了“现任”与“前任”的关系,并明确表示:前任村长代表村委,现任村长也代表村委,在法律关系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代表行政村行使各项权利。既然吃了别人的饭,就应该给人家钱。史绍军一边说,一边举例子详细说明。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开导,终于消除了现任村长李某心中的困惑。
在明白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前任村长的关系等情况后的李村长,当即将案件款800元交与执行法警,李村长满怀激动的对史绍军说:“都是我们不懂法,如果懂法也就不会让你们跑这么多趟,这下全明白了,“前任”“现任”一个样,吃饭给钱理应当”。至此该案妥善执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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