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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受伤 公交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09-11-11 15:41:10


    2008年8月,郑州市某公交公司的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外地轿车相撞,致使公交车上乘客刘某等受伤致残,使其不能继续从事教师职业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的承运人李某及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1万余元。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法院认定,2008年8月,苏某驾驶一辆天籁轿车行驶到博颂路口时与公交公司一辆公交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使公交车上乘客刘某、杨某、张某等七人受伤,其中刘某两个十级伤残。经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交车驾驶员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的所有权人虽然是公交总公司,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公共汽车租赁合同,出事的车是李某经营的,司机也是李某找的,事故发生时公交公司也不知情,应由李某承担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公交汽车的所有人将该车出租,租赁期内,李某需每月交纳车辆管理费用和线路使用费用,并对李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双方虽名为租赁,实为事实上的共同经营关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公交公司与李某对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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