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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误听一句话 故意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1-11 15:30:48


    今年28岁的黎某喝醉酒后,听到邻桌的朱某、白某说话,黎某以为是说自己,便上前将朱某打伤并抢走他的手机。11月1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7月23日15时许,黎某跟三个朋友在兴隆铺村一个烩面馆吃饭,他们要了几个凉菜,一会儿之后,四人喝了两瓶老村长白酒,五瓶啤酒。黎某喝了差不多一斤白酒,又喝了两瓶啤酒。黎某见没酒了,便喊服务员上啤酒,黎某的几个朋友看到黎某喝多了,不让服务员上酒。

    坐在邻桌的朱某见自己要的一瓶啤酒迟迟上不来,便催服务员上酒。并跟同桌的白某说,我比你来的早,这服务员咋跟你上酒上那么快?白某跟朱某开玩笑说,服务员看我忙,想让我吃了赶紧走!这时醉醺醺的黎某上前,一把揪住朱某说,你刚才说我啥呢?你嘲笑我买不起啤酒?朱某说,没说啥啊?黎某上前扇了朱某几巴掌,说让你嘴硬,把手机拿出来!朱某说没有,黎某便拎起一个啤酒瓶要砸朱某,朱某便将自己的金立牌手机(价值46元)交给了黎某,黎某拿走后跟朋友一起离开。朱某立即报警,特巡警赶到后将走的不远的黎某抓获。

    法院认为,黎某在饭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相威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被告人黎兵所犯寻衅滋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黎某能够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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