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孙燕,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科级审判员,主审各类民事案件数百起,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
案情:
刘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一天,刘某的客户王某提出想借用刘某的轿车2到3天。当时刘某不太愿意,可是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富康轿车借给了王某,两人约定3天后归还轿车。转眼3天过去了,可王某并没有还车。此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几天后的一个中午,刘某偶然在市内一个停车场看到了自己的轿车,他就用备用钥匙悄悄的把车开走了。事后,刘某心想,这王某这么不守信用、赖着不还自己的车,何不趁机从王某那里弄一笔钱呢?于是,他就将轿车开往外地寄存在一个亲戚家里。两天后,刘某再次找到王某索要自己的轿车,并扬言说,“你这次假如还不还车的话,那咱们就法庭上见!”王某无可奈何,只好垂头丧气的告诉刘某说,轿车已经被盗了。刘某见状便装作非常生气的样子说:我买车花了14万多,使用了还不到一年呢,你看着办吧!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看找回轿车的可能性不大了,就在他人的调解下,给了刘某9万元钱。
问题: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如构成,您认为是什么罪?为什么?
【选择答案:1、王某耍赖在线,刘某是为了教训王某才那么做的,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2、刘某已经构成盗窃罪;3、构成诈骗罪;4、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评析:有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刘某事先偷偷开走轿车的行为,车还在王某手中,刘某直接找王某索要轿车的话,无论使用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都不会使王某陷入车被盗的认识误区,从而给刘某所谓赔偿9万元。刘某将车偷偷开走,对王某来说,车辆确实被盗,并非认识错误,王某支付给刘某的9万元钱就相当于被盗车辆的价值。
但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和方法不同,被害人对财产处分的行为、主观上是否陷入认识错误也不同。盗窃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被害人主观上是非情愿地失去对财产的控制;而诈骗是通过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其财产,主观上是因受蒙蔽而看似自愿地处分财产的。本案中,王某违反与刘某约定的借用合同期限,迟迟不还车,违反了合同法,不再是合法的使用车辆,刘某悄悄将自己的轿车开回,目的只想取回自己的车,不是想非法占有,也未侵犯王某的财产权,不构成犯罪。(注:盗窃罪侵犯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也包括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真正构成犯罪的是刘某其后的行为。刘某的犯罪对象是9万元钱而非其自己的轿车。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某想趁机从王某那里弄一笔钱,为了非法获得王某所谓的赔款,主观上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刘某向王某隐瞒了自已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开回轿车这一事实真相,使王某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以为轿车被刘某以外的其他人盗走,从而看似自愿地处分自己的财产,给了刘某9万元,王某的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本案中,刘某的犯罪行为只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并未侵犯其人身权。刘某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王某受蒙蔽,看似“自愿地”给了9万元钱,并未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王某给钱,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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