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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硌伤牙顾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3-12-04 11:42:27


    有句很有名的广告词说的是“牙好胃口就好”,牙齿对人体的重要性从这句风行大江南北的广告词中就可见一斑。如果说因意外事故致牙齿损伤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到饭馆用餐硌伤牙肯定会让人觉得倒霉透顶。而最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因吃饭硌伤牙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则从法律上对不幸的消费者予以抚慰,对提供服务质量低下、对顾客健康漠不关心的经营者施以惩戒。

                                         吃饭硌伤牙  

2001年12月23日晚,程女士和几位朋友到单位附近的“尝一尝”饭馆用餐,吃了几个炒菜之后,程女士要了一碗榨菜肉丝面。刚吃了两口,只听到“咯嘣”一声,程女士心想:坏了,吃到砂子了,可再用手一摸,手上满是鲜血,程女士禁不住叫了起来,当即,饭馆的服务员和几个朋友围了上来,七手八脚地为她止血,可程女士仍然血流不止、疼痛难忍。众人都慌了手脚,可不巧饭馆老板没在,服务员也不敢擅作主张,费了一番周折之后,才拨通了老板的手机。按照老板的意思,让程女士先去医院治伤,医药费由饭馆负责报销。

可经过这么一番折腾,时间已经到了夜晚11点多钟,程女士想等第二天再上医院。第二天一大早,程女士就赶到了医院牙科,医生耐心诊断之后,作出结论:“伤牙已经断裂,不能治愈,只能拔掉”。考虑到当天是周五,到图书馆借书的人格外地多,身为图书馆图书管理员的程女士在接受了一些消毒处理之后,又照常到单位上班了,并与医生约定下周一拔牙。

    拔牙的整个过程持续了近3个小时,费了许多力气,终于拔掉了那颗被硌伤的牙齿,装了一颗假牙,可程女士的整个脸都肿了起来,连话都说不出来。待脸部消肿后,程女士便找到“尝一尝”饭馆老板协商解决此事,可此时老板的态度较之以前已是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不仅没有丝毫同情,反而训斥程女士“别人怎么没问题,你吃饭时为什么不注意看着点!”

                                          法庭讨公道

在与饭馆老板几次协商均不欢而散之后,一肚子委屈的程女士实在不能咽下这口气,2002年3月份她一纸诉状将“尝一尝”饭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1557元、10年后再次补牙的费用1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可经开庭审理查明,“尝一尝”饭馆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程女士起诉的被告有问题,并以此驳回了程女士的起诉。经过此次挫折,更坚定了程女士将这场官司打到底的决心,在向律师咨询之后,她直接将饭馆老板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针对程女士的起诉,饭馆老板振振有词地辩解,原告在我处用餐时牙被硌伤是事实,但其去医院治疗并未通知我,所以原告治疗的牙不能证明是在我处用餐时损伤的那颗牙,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也无法律根据,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作为“尝一尝”饭馆的业主,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馆内就餐,在食用被告提供的肉食面时被硬物硌伤牙,该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考虑;原告主张的二次补牙费用,未提交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57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本案如何划句号

宣判后,自知理亏的饭馆老板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保证今后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法院的判决,程女士说总体上表示满意,但对法院未支持她的10年后再次补牙费用有些不明白,程女士并提供了一份复印材料说,营养专家认为“假牙的寿命一般不超过10年,10年之内必须更换”。笔者对此采访了案件的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解释说,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10年之内必须更换假牙,仅凭一份营养学家的意见,而没有诸如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这样的有力证据,不足以证明将来必须更换假牙,所以法院最后经慎重考虑未支持她的该项请求。当然,如果原告在将来再次补牙时,有确切证据足以证明是由于2001年12月23日在被告处用餐时牙齿被硌伤,原告仍然有权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更换假牙的费用。

看来,这场吃饭硌伤牙引发的官司在法律上还没有最终划上句号。

如果说吃饭噎着了,那只能怪自己不小心;若因到饭店用餐时牙被饭菜中的硬物硌伤,则显然不能归咎于消费者的粗心大意,原因很简单:消费者是到饭店中接受服务的,不是去搞食品卫生检查的,而食品检查的工作则恰恰是饭店经营者的本职。联想到此前屡屡见诸报端的顾客接受服务时权益受损事件,我们提醒广大饮食业经营者:餐饮业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经营者万万不可马虎。否则,官司缠身、名誉受损不说,自己的生意萧条恐怕也是在所难免,道理就在于:一个对消费者权益漠不关心的经营者,肯定也不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从法律层面上而言,程女士勇于维权,值得提倡,但我们也应看到,原告的第一次起诉被法院驳回,是由于她对法律知之不多;第二次起诉,也未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有损害必有救济”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侵权人对受害人无疑应当给予赔偿。但这种赔偿只能是赔偿受害人合理的损失,否则就有悖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既给加害人增加了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倡导社会公德。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还由衷地期望:我们的消费者不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法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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