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杨春花以“消灾”名义骗取王大妈4000元现金。11月5日,杨春花因诈骗罪,被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杨春花是农村人,没什么文化,在家的时候就经常舞神弄鬼,骗吃骗喝。今年春天,杨春花来到郑州,继续以骗钱为业。她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公园里健身闲逛的老人。先通过聊天骗取老人的好感,然后再说自己会看相,看出老人最近有血光之灾,如果不破解将会家毁人亡。进而以“消灾”名义骗取钱财。杨春花在公园多次进行诈骗,但因老人们比较警惕,都没有得手。
2009年5月5日,杨春花又来到公园,看到王大妈带着孙子闲逛,杨春花便上前搭讪。两人聊的还比较开心,杨春花问王大妈的孙子多大了,王大妈说快一岁了。杨春花先把王大妈的孙子夸赞一番,惹得王大妈非常的开心,但杨春花口气一转,对王大妈说,这孩子好是好,但我看他面相,怕是个观音娘娘的“童子”转世,长不大,不久之后就有血光之灾。王大妈一听,吓得不得了!急忙问杨春花有什么法子破破么?杨春花说,我倒有个办法,就是狠了点,那就是作法找一个跟这孩子同年同月同日生的,让别人的孩子替他挡血光。王大妈说,那就求求你帮我们破破,我就这么一个孙子,可不能出事。杨春花便向王大妈索要了4000块钱,并将王大妈及其孙子带到自己的临时住处舞神弄鬼了一番。
王大妈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儿子,并说这下好了,俺孙子以后就能平平安安的长大了。王大妈的儿子,一听就发现自己老妈上当了。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往杨春花的临时住处,将正准备逃走的杨春花带到警局。
法院认为,杨春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春花以能为他人“消灾”的名义收取王大妈现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在上述幅度内处罚。但杨春花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王大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春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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