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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车祸撞成高位瘫痪 三年后干警竭尽全力执行

  发布时间:2009-11-06 14:14:06


    三年前的一天,107国道上,还差十几天就要结婚的许某某乘坐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的大客车(被告王某某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由郑州前往新密,行至新郑市107国道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车祸,致使许某某受伤,经及时抢救,许某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成了高位瘫痪。

    原告许某某将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王某某(二被执行人均在新密市)、赵某某(居住地为长葛市)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4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某某应当赔偿原告许某某各种费用274 923.48元的70%,即192 446.4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12 446.44元;二、被申请人王某某应赔偿原告许某某各项费用274 923.48元的30%,共计92477.04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申请3500元,余款88 977.04元;三、被申请人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在被申请人王某某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共计19020元,申请人负担9305元,被申请人王某某负担2914元,被申请人赵某某负责6801元。宣判后,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因家庭困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8月5日许某某向新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于2009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发行完毕,然而被执行人王某某因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法院所判决的事项,案件正在执行调查中,申请人许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清晨从安阳来到新郑法院,要求该院对案件尽快执行。申请人许某某在该起案件事故中神经功能受损,目前属于高位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新郑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于14日当天安顿好许某某在新郑市住下,并给其安排了护工,为了能缓解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家的经济情况,该院紧急启动救助基金,先后将2万余元的救助金发给申请人,以解燃眉之急。

    另一方面,新郑法院连夜召开执行局干警会议,理清执行思路,研究执行方案,靳四梅院长对该起案件的执行情况做了重要指示,主管院长、执行局长抽调执行干警组成四个执行办案组,分别到新密市、长葛市,被执行人家中及各金融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多方面的查询及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赵某某在该起案件交通事故中因事故受伤后,成为精神病人,其妻子离家外出,无经济收入,无能力履行其应尽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此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成为残疾人,并且身患绝症,其儿子外出打工,女儿正在上学,家庭极其困难,没有其它经济收入,无能力履行其应尽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系集体企业,企业经营困难,鉴于这种情况,执行员郭晓彬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某、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到法院看望身患重病的申请人许某某,当看到许某某的处境后,王某某及新密市道路运输总公司表示出极大的同情,执行员郭晓彬抓住时机,努力做被执行的思想工作,与此同时,执行干警郭晓彬向申请人许某某说明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现实处境,经过二个多小时的调解,许某某同意放弃部分案件款,于当天下午达成和解协议。当该院院长靳四梅同院党组成员一道将9万余元执行款送往其住处,遂即安排车辆将许某某送往安阳家中,临上车前,许某某流下了感动的泪水,一个劲儿地夸法院是困苦百姓的救济“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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