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
1、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与审判力量日趋薄弱之间的矛盾突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诉讼案件急剧上升。但是法院的审判力量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特别是审判岗位法官显得薄弱,不得不承担起繁重的审判任务。审判力量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基层法院的业务庭中,仅能组成一个合议庭,还有个别法院仅有庭长1人具有审判资格。由于人少案多,多数法官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主动放弃带薪休假,基层法官不但正常的休假保障不了,8小时以外也经常加班加点。多数法官身心压力过大,精神状态受到很大影响,还有许多法官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落下疾病。
2、法官断层隐患
第一,法官群体年龄结构不合理,基层法官更替周期较短,退休年龄偏早,客观上导致法官数量逐渐形成断层。年轻法官相对较少,法官年龄结构呈逐年老化态势。根据基层一般规定,法官离退休年龄与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一政策,即男60岁,女55岁。并且县区一般规定正科级男52岁、女51岁,副科级男50岁、女49岁将“退居二线”,这就导致该年龄段的基层法院中层以上干部退出岗位,不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部分人“赋闲”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如果不适时适度地补充法官,势必导致法官断层。
第二,政法编制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政法编制数的增加与法院工作任务量的增长不成正比。
第三,进人途径多样化,把关不严,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目前基层法院的进人渠道比较复杂,包括大中专学生安置、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复转军人接收等。由于政法编制不足,一线法院不得不申请大量的地方事业编制,加之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当前基层法院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进人多但通过审核的人员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多但通过初任法官审核的少,从而导致法官补充困难,这些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审判力量不足和法官断层问题。
第四,受社会利益分配变化驱动,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再把法官职业尤其是基层法官职业作为择业的首选。近年来,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经济收入水平大幅度攀升。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在年龄、学历等同等条件下,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和级别升迁上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相比要处于劣势,法官职业对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导致基层法院在专业人才的选择和补充方面比较困难。
二、法官队伍教育培训问题
首先,法官培训制度还比较简陋。虽然初成体系,但框架类的条文较多,实施起来缺乏具体规定和可供借鉴较为成熟的经验,距离系统完善的科学培训体系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要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工作战略部署,必须积极深化培训改革,建立完善自觉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制。
其次,近年来,在加速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法制体系过程中,原有的司法理念发生了巨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客观上迫切要求加紧法官的培训,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及准确适用,否则就谈不上审判的质量。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模糊条款的存在导致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混乱,法官之间的争议就难以达成共识,要求进一步出台解释的呼声不断。
第三,法官教育的师资力量不够完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教育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非常重要。我国的法官队伍庞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教育培训的任务繁重,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却非常缺乏,而且现有师资配置中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占了很大的比例,这种配置的缺陷是教授、学者们虽然理论水平较为精深,但缺乏审判实践,对审判中的难题常常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第四,法官来源没有限制,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从来源上看,除法律本科毕业学生外,较大一部分比例的人员来自转业军人,另有少量外单位调入人员。转业军人中具有法律知识背景仅有极少数,虽然每年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但是大部分能靠自身努力最终获取资格。即便如此,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专业基础较为薄弱,专业素质存在一定差距。应当加强对此类人员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其法律水平,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五,课程设置不够合理。浅层次培训多,深层次培训少;理论课程与司法实践分裂,往往就法律讲法律,就实践讲实践,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难以讲出规范具体的指导意见,难以突出课程的针对性。授课方法单一,没有特色,法官学习积极性不高。
第六,培训成绩没有实质作用,培训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法官素质提高与否关键在于法官学习自觉性的培养。目前许多法官学习的目的纯粹是获取一张文凭,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种培训对真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意义不大。
三、法官职业管理制度问题
法官职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官的职业准入和遴选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考评制度、监督惩戒制度等内容,从目前看整个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其中部分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部分制度尚未建立。
1、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缓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未能深入进行,造成了法院队伍管理体制的整体滞后。职业化建设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虽然许多基层法院在建立法官保障制度、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和其他人员单独序列管理等方面虽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进程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状态。
2、司法考评体系亟需建立。
目前很多法院尚未建立有效系统的司法考评体系。虽然每年对审判岗位的法官要统计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发还改判率,但基本对经济收入影响不大。对那些审、执结率高、调解率高、没有改判发还案件、当事人满意的优秀法官,也缺乏有效的奖励机制,不能有效激发法官的热情和责任感,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3、职业准入和遴选制度不完善。
正如前文所说,由于法院缺乏独立的人事权,进人渠道复杂,来源包括大中专学生安置、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复转军人接收等,缺乏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选拔制度,这也是法院职业化建设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如何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提高法官素质,确保上级法院法官的水平,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这一切还任重道远。
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问题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指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目前来看建立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努力。
1、法院现有的职数比例较低,法官社会地位不高。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行政职级体系之中,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劳人薪[1987]56号文件规定,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科级以上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之比为1:2.3,最高不超过1:1.9;未设置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该比例一般为1:2.5,最高不超过1:2.1。该规定是基于80年代的情况而制定,随着形势的发展,该职级比例规定已明显偏低。即是如此,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县区组织部不是按照实有人员数,而是按照行政编制数来确定科级干部比例,从而导致科级干部的比例更加偏低;很多业务庭的庭长落实不了科级待遇,副庭长及一般审判员晋升科级更加困难。法官队伍的职级配备偏低,社会地位不高,影响了广大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是造成近年来法院人才流失的原因之一。
2、职业风险缺乏制度保障,职业待遇水平偏低。
《法官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享有各种权利,但现实中并没有切实可行的对法官人身保障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法官职业是高危职业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法官处于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常常受到诬陷、侮辱,甚至人身攻击,承受巨大风险,缺乏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应对法官受到干扰或侵犯等职务风险。
另一方面,法官待遇不高,与“精英化”的要求不相适应,使法官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法官还要面临着市场经济条件各种利益的巨大诱惑、腐朽现象的腐蚀,思想稍有放松,就会导致心理失衡,违法违纪。同时,保障法官履职的制度尚不完善,经济待遇偏低,加之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既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都导致了难以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也严重影响了现有法官队伍的稳定。
五、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从上述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我们面临的任务是重要而艰巨的,只有进一步搞好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廉政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法官职业管理制度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才能把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确保法院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紧密结合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实际,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标准,真正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落实到队伍建设中,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搞好队伍建设。
二是加强廉政作风建设。反腐倡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生死存亡,我们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现象。严格审判和执行工作纪律,纯洁法官队伍,教育和警示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清廉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以严格公正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更加注重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提高法官做好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能力,使法官善于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将司法的原则性与群众工作方法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案件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
提高司法能力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官的教育培训。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就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我们不仅要把法官培养成办案能手,更要把法官培养成具有坚强党性的司法工作者,切实提高法官把握大局、服务发展,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精通法律、准确适用,改革创新、促进法治,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等各方面的司法能力,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具体而言,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在培训对象方面,应当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培训,针对不同的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和培训。领导类应以领导能力提高为主、审判类人员培训应以审判技能和业务基础知识为主,提高法官适用法律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案件调解能力等,行政类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为主、技术类人员主要参加以提高服务技能为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所有培训应该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
在师资力量方面,应考虑法官培训队伍的多样化,不仅要聘请法律院校的知名教授、学者讲授法学理论及最新发展,更要从本省法官队伍中选拔有深厚法学造诣的资深法官,由他们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方法、技巧,展开“法官教法官”模式教学。另外,经常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讲授与审判有关的专业领域方面的知识。这样从师资的配置上增强了合理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扩大了培训教师的来源,一定程度上解决师资短缺的问题。
在培训内容方面,一要突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置能体现审判工作特色和法官最需要的课程体系,加强对热点难点法律法规、庭审技巧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使法官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提炼司法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二是注重案例分析教学,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改变过去那种在教室听、讲的教学模式,组织报告会、研讨会、实地考察、参观学习等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大力发展网络教育,节约教育培训成本。
在培训机制方面,将培训的成绩和法官等级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各级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法官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确保培训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机制上保障真正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四是加强法官职业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职业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具体来说,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不仅确保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也可以确保法官数量的增加和补充,防止法官断层情况;分类管理制度能够突出法官的主导地位,确保建立职业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证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意义重大;建立有效的监督惩戒制度,从立案、审判、监督和执行等方面全面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确保公正裁判,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要建立完善司法考评体系,坚持审判执行工作与综合行政工作统分结合,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明晰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量化的考核机制,借助法官业绩档案等载体,对法官司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使组织考察有充分依据、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群众评价有明确标准、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
五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真心爱护和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体而言,身份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被罢免、撤职、调任、停职或降职;法官的法律地位不受干扰;法官的职务行为不受干扰;合理的法官退休制度等内容。经济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法官有权领取报酬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法官定期增资制度,完善法官各项福利待遇;退休后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因公牺牲法官的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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