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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工作七旬老翁跌伤 工伤认定法院维权显公正

  发布时间:2009-11-04 14:34:34


    七十岁的夏老汉是郑州市一小区的卫生保洁员,一次雨天工作时意外跌伤,二七区区人事劳动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但遭到夏老汉所在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11月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维持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

    7 0岁的夏老汉是河南中牟县人。2007年夏老汉到郑州某小区做保洁员。 2008年7月17日,大雨小雨不间断。夏老汉在做保洁工作时不慎摔倒,被送进了河南中医院。后被家人转入中牟县第三人民医院,经中牟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骨头颈骨折,并进行了股骨头置换手术。

    2009年2月,夏老汉向二七区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其2008年7月17日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人劳局受理了夏老汉的申请后,向夏老汉所在的物业公司发出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就夏老汉受伤一事向夏老汉的同事老鲁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核实,被告二七区人劳局认定夏老汉2008年7月17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于2009年4月2日作出了河南省工伤认定书。对此,物业公司不服,其认为夏老汉是农民,根据有关政策,农民60岁以后开始领取退休金,应当视为退休人员,故双方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张,遂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理后,维持了二七区人劳局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物业公司不服,遂起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物业公司关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使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原告已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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