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自造合同,假冒矿长,以对外承包煤矿掘井工程为名,两度骗取他人现金多达55万元。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志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今年41岁的范志高是登封市人,只有初中文化的范志高始终不满足自己是个农民,一心一意想找个致富门路。而且一夜暴富。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生金元宝,范志高的发财梦不能如愿以偿。2008年春上,范志高无意中捡到几份汝州市某煤矿的承包工程合同书,仔细揣摩之后决定利用这些合同书大做文章,于是范志高有意放出话去,称自己在汝州市买了一个煤矿,私下范志高花费1500元刻了两枚该煤矿的财务专用章和行政专用章。
2008年8月份,巩义市人张全生在登封市区经李香(女),介绍认识了范志高,范志高说自己新买了汝州市一家煤矿。如果张全生愿意在煤矿承包工程,可以优先考虑。张全生喜出望外。几天后,张全生与范志高在登封某宾馆见面。范志高拿出小屯煤矿的买卖协议,平顶山煤炭局技改手续等资料,还有两枚这家煤矿的财务、行政公章。深信不疑的张全生当时就和范志高起草了一份煤矿掘井工程协议,范志高要张全生先交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张全生先交了6万元,9月27日,张全生来到登封,将余下的24万元现金交给了范志高。范志高接钱后给张全生写了一张承诺书:“协议签好后乙方(指张全生)于2008年10月6日进入工地,10月10日正式开工,甲方(指范志高)当日无条件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三十万元。”并在承诺书上加盖煤矿公章,又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10月1日,张全生按合同要求带领施工队和技术人员来到汝州市这家煤矿查看现场和资料,却找不到范志高。一直找了半个月,张全生发现不对劲,经打听,煤矿根本就不是范志高的,而且也没人认识范志高。
就在张全生心急火燎到处寻找范志高时,2008年12月10日,踌躇满志的范志高又冒充该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仍以对外承包煤矿掘井工程为名,使用私刻的行政及财务公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董建和马某等人现金25万元。
可笑的是,连范志高自己也不知道这家煤矿到底在汝州什么地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志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以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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